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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黑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24-07-05   来源:黑龙江省商务厅   点击数:100126次

(二)整治实施阶段(2024年7月16日—10月15日)。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成立专项整治小组(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成员单位),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举报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行为。加强联合突击巡查,对区域内发现违法违规经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10月16日--11月30日)各市(地)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并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查漏补缺,巩固专项整治成效,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于12月10日前汇总各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和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

(四)专项督查阶段(2024年10月16日—12月31日)。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以“四不两直”方式对各市(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对社会举报线索处置情况进行逐一排查,并对各市(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六、保障措施

各市(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充分认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整治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正确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的关系、阶段性任务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关系,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任务。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建立市级工作协调机制,各市(地)商务局、工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一名相关业务人员为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络和信息沟通。

(二)加强普法,强化自律。各市(地)要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一次集中宣传学习政策法规活动,学习贯彻报废机动车行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加大社会学法守法宣传,引导自觉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加强协作,严格整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权限,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履职尽责,严格执法,确保整治工作效果。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与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成立联合执法组,加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检查力度。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积极主动做好执法配合。

(四)加强宣传,凝聚合力。专项整治期间要及时曝光查处的非法拆解案件,及时公布依法取缔的非法拆解窝点,引导社会大众充分认识非法报废拆解机动车的危害性。各市(地)要通过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政策规定,畅通电话举报、网络举报、邮箱举报渠道,引导和鼓励公众对非法回收拆解和违法出售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等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五)加强排查,压实责任。各市(地)要注重把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与安全生产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意识,提升报废机动车行业安全生产质量。各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立行立改。

(来源:黑龙江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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