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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东阿县分局关于加强废机油、废铅蓄电池等社会源危险废物规范管理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09-15   来源:东阿环境保护   点击数:44839次

山东省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东阿县分局关于加强废机油、废铅蓄电池等社会源危险废物规范管理的告知书

各涉废机油、废铅蓄电池等社会源危险废物企业(单位):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以下类别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1、车辆维修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900-214-08);

2、汽车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油泥(900-199-08);

3、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漆渣(900-252-12);

4、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900-249-08)。如:废油桶;

5、车辆制动器衬片的更换产生的石棉废物(900-032-36);

6、喷漆作业房挥发气体收集装置更换的废活性炭(900-039-49)、废UV灯管(900-023-29)、废过滤材料(900-041-49);

7、废机油滤芯、废油漆桶、含有机溶剂或油漆的抹布(900-041-49);

8、含铅废物(900-052-31),如:废铅酸蓄电池

9、废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900-049-50)。

一、相关要求

1、落实申报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规范贮存管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依法依规转移。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4、编制应急预案。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二、法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二十条相关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违反以上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三、其他

各涉废机油、废铅蓄电池等社会源危险废物企业(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产生的危险废物严格管理,对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违法行为举报电话:3272369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东阿县分局


(来源:东阿环境保护 原文题目:关于加强废机油、废铅蓄电池等社会源危险废物规范管理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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