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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布2023年第九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09   来源:河南环境   点击数:78367次

河南省发布2023年第九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的工作部署,扎实开展执法练兵活动,既查办了一批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等恶意违法的大案要案,又注重持续优化执法方式,开展包容审慎执法监管。

为充分展示我省生态环境执法队伍铁军风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集中筛选了2023年第九批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内容既包括依法打击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例,也包括坚持执法监管宽严相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积极适用包容审慎执法理念的案例。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温县分局、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长葛分局、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睢阳大队予以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河南牧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堆放危险废物案

01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1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上级交办案件线索,对河南牧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2023年2月13日,该公司王某在清理污水处理站时,擅自将清理出的污泥堆放在北墙外另一停产厂区的道路上,经称重,现场污泥共计24.1325吨。同时,该公司噻虫氨生产线成品包装车间内存放有蒸馏残渣及废活性炭10.91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该公司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蒸馏及反应残余物、废活性炭均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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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22日对该公司罚款672914元。


案例二:孙某某、邓某等六人利用废煤焦油加工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01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执法人员对新密市某处废煤焦油加工点检查时,发现该加工点安装有石粉罐1台、搅拌机1台、生物质导热油炉1台、废煤焦油熬油锅1个,露天存放约135桶黄褐色粘稠液体,散发刺鼻气味。经进一步调查,孙某某、邓某等六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环保手续的情况下,共同出资建设了该加工点,利用废煤焦油、石粉等原料加工防水材料。经鉴定,该加工点使用的废煤焦油原料属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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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孙某某、邓某等六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8月9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孙某某、邓某等六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三:闫某某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案

01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会同公安机关,对某处废弃蓄水池内存在的疑似废铝灰物质的来源开展联合调查。经调查,闫某某于10月21日将50余吨废铝灰倾倒在该废弃的蓄水池内,后得知有警车出现在倾倒点,又于10月25日凌晨将倾倒的部分废铝灰用挖掘机挖出,二次倾倒在附近的某村,并使用黄土进行混合和覆盖。经鉴定,除二次倾倒点部分样品被黄土混合破坏外,闫某某倾倒的废铝灰均具有浸出毒性,属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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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闫某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3月1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闫某某已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


案例四:巩义市东山净水材料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01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执法人员对巩义市东山净水材料厂进行检查,对该厂回转窑CEMS分析仪通入浓度569mg/m³的二氧化硫标气进行三次重复性测试,均显示14.9mg/m³、16.0mg/m³、38.3mg/m³的低浓度值,测试结果超出示值误差范围。经进一步调查,误差原因是自动监测设备的磷酸滴定液污染了湿度仪,7月15日运维人员在企业停产的情况下,关闭了磷酸滴定装置,导致二氧化硫通标测试时采样气体受到管道内积存的铵盐干扰。经调阅数据记录,该厂自动监测设备湿度仪于6月26日已出现异常,但未及时进行维修更换,6月27日至7月17日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无法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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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15日对该公司罚款41086元。


案例五:河南盛腾铝业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不予处罚案

01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河南盛腾铝业有限公司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在巩义市鲁庄镇铝精深加工小微企业园区内投产建设了年产10000吨UV铝制品项目,该项目拟建2条卷材辊涂生产线,其中1条生产线已建成(未使用),另1条正在车间内待组装(已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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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鉴于先行建设未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且建设单位主动停止建设,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相关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4月26日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六:辉县市胜利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01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1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辉县市胜利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取该公司《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环保检测视频等相关资料,发现该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3日、6日、15日对三辆双排气筒的四驱汽车进行双怠速法检测时,仅对其中的1根排气筒进行排放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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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5日对该公司罚款122000元,没收非法所得450元。


案例七:辉县市常村镇天利洗沙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01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8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辉县市常村镇天利洗沙厂进行排污许可“一证式”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于2021年9月30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在有效的生产排污年度内,该厂未按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对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开展2022年度自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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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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