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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韶山市:某废品店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 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3-12-04   来源: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7845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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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韶市监处罚

韶市监处罚〔2023〕46号

当事人:韶山市**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382MA4QDR0N0R

经营场所:韶山市银田镇南村村刘家组(车站鞋店后面)

经营者:苏**

2023年11月6日,韶山市商务局执法人员对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户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韶山市银田镇南村村刘家组的韶山市晟缘废品店经营场所内有报废机动车,经现场询问经营者苏新姣得知其无法提供回收报废机动车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11月9日,韶山市商务局在登录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管理》网站,未查询到该废品店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证明文件,韶山市商务局认为当事人涉嫌存在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违法行为,并将该线索移送我局。

2023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系一家从事废品回收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一辆红色已拆解且原貌灭失的废弃红色正三轮机动车,该正三轮机动车仅剩车辆的车架、方向机两项总成,两项总成系当事人作为废铁从周边村民处回收。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回收报废机动车的合法资质,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务,从业至今仅回收报废机动车1次,已被我局查获。涉案报废正三轮机动车原系韶山市银田镇南村村村民组委员会的电动环卫工作车,非盗窃车辆。因该机动车无法驾驶且年久失修,已无回收价值,该村部拆除涉案正三轮机动车的电瓶、电机后,剩余方向机、车架交由村民龙学文作废铁卖给当事人回收,当事人支付龙学文废铁回收费用200元。当事人回收涉案正三轮机动车后,尚未售出,没形シㄋ谩 

2023年11月21日在韶山市银田镇南村村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当事人将涉案正三轮车进行拆解销毁,无法没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韶山市商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移送通知书》及附件一份、照片一张,证明韶山市商务局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线索,将线索移送我局查处的事实。

(二)2023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所作《现场笔录》一份、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擅自回收涉案报废正三轮机动车的事实;

(三)2023年11月20日,当事人经营者苏新姣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苏新姣及其夫成清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质、经营者苏新姣、其夫成清明的个人身份;

(四)苏新姣提供由江苏宗申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A02856480800000003100100《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一份、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拍摄的照片一张,证明韶山市商务局移送线索中蓝色正三轮机动车并非报废车辆的事实;

(六)2023年11月20日,对苏新姣进行第一次询问做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擅自回收涉案报废正三轮机动车的事实;

(七)2023年11月2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由韶山市银田镇南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收购的废弃红色三轮车非盗窃车辆,已丧失行使功能且不具备维修价值,当事人收购前该台车辆的动力源和发动机已被拆解的事实;

(八)2023年11月20日,对苏新姣进行第二次询问作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发表意见,经过质证,确认无误的事实。

(九)2023年11月21日,韶山市银田镇南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韶山市晟源废品店拆解废弃电动三轮车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该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将涉案正三轮车拆解销毁为废铁零碎片,已无法没收的事实。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要求,上述证据已交由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意见和异议。以上证据全部查证属实,并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采信。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3年1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韶市监罚告〔2023〕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已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

当事人明知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回收涉案报废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规定,构成“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涉案报废三轮车辆尚未售出,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同时,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系因为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没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可以通过教育改正违法行为,且因当事人已自行将涉案正三轮车拆解销毁且没有出售,已无法将涉案三轮车的方向机总成和车架进行没收。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减轻处罚的裁量基准,可以对当事人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0日


(来源: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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