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23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点击数:74664次
【涉税案件】2023年我国再生资源行业发展概况-再生资源行业涉税案件观察(下)
目录
五、再生资源行业主要涉税风险及其表现形式
六、再生资源行业虚开刑事案件三大争议焦点
七、再生资源行业虚开刑事案件六大实操要点及案例分享
八、2024年再生资源行业税务合规管理建议
五、再生资源行业主要涉税风险及其表现形式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风险
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案例情况可知,再生资源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占据涉税案件绝对多数。实践中,所涉及的虚开行为主要有:
1、暴力虚开
所谓“暴力虚开”是指虚开企业通过伪造合同、进行虚假资金支付等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些企业在短期存续领票开票之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进行申报即走逃失联,目前,“暴力虚开”已经成为虚开团伙大肆违法犯罪的主要方式。
2、如实代开
在废旧物资采购环节,大部分废旧物资掌握在散户手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向散户采购废旧物资时通常无法取得发票,则回收企业在向下游用废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开具发票后,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导致回收企业税负成本增加。因此,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回收企业寻求第三方代开与采购业务相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种代开情形容易引发虚开风险,司法机关认为开票方与货物销售方不一致,可能追究开、受票方的刑事责任。
3、挂靠开票
在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中,由于实际供货的散户不具备自开增值税发票的条件在其销售货物后,需要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由于散户数量众多、申请代开发票复杂、且散户需要承担开票应缴纳的税费,使得大多散户不愿申请代开发票随着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开,增值税发票在经济活动中的需求越来越大,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用废企业均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增值税进项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为了满足下游购货商的需求,散户逐渐选择挂靠有资质开票的回收主体开展废旧物资销售业务。挂靠经营也逐渐成为再生资源行业回收业务的惯用做法。
而近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要求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与挂靠在其名下的散户当面签订挂靠协议才能认定为挂靠,该要求旨在明确挂靠关系的判断标准,避免出现伪造挂靠关系等现象的出现。但该要求增添了挂靠关系认定的形式要件,将增加回收企业的经营成本,导致回收业务难以顺利开展,合规风险加剧。
4、适用地方财政优惠开具发票
针对回收企业取得发票难、增值税进项无法抵扣的问题,为了发展当地的再生资源行业,许多地区推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享受财政返还的优惠政策,并且与企业签订了协议或合同,某些地方为了招揽“业务”,加大返回比例。部分虚开分子利用这一政策对外大肆虚开,不仅扭曲了增值税链条,而且侵蚀了所得税,危害较大。前已述及,近几年财政返还监管趋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提出“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安排,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在财政返还严监管的背景下,依赖地方财政返还的再生资源企业需密切关注政策走向,积极推动企业转型,降低政策变化带来的影响。
5、利用 40 号文简易计税政策重塑贸易链条
在 40号公告施行后,部分小型回收企业利用简易计税方法,向下游回收企业开具税率为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回收企业通过与小型回收企业合作的模式取得进项发票;在更复杂的链条上,回收企业(此类企业通常享受财政返还)在取得小型回收企业开具的发票后,再开具 13%税率的发票给下游的回收企业,在此模式下,下游回收企业向用废企业开具 13%税率的发票,其税负能够大大降低。实际上,小型回收企业在上述交易链条中易被认定为开票公司,回收企业自其取得的发票存在没有真实交易实质、被认定虚开的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无法税前扣除的补税风险
在再生资源行业,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的情形主要包括:
1、开票方走逃失联,其开具的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如果开票方走逃,开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般都会将开票方开具的发票认定为“失控发票”。在此种处理下,对于受票方企业而言,其主管税务机关在稽核比对时如果发现“失控发票”,可能会要求企业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失控发票的进项税额。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税务机关会责令企业限期补开、换开发票,如果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企业需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等。税务机关收到上述材料后,会核实企业成本情况,符合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若不符合相关规定,企业则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的风险。
2、自制收购凭证入账
实践中,大部分供货散户不愿意为回收企业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部分税务机关出于执法风险的考虑,因难以核实散户与回收企业之间购销交易的真实性而选择“一刀切”的停止代开,由此倒逼回收企业私自印制、填开收购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以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而部分税务机关对自制凭证并不认可,可能会以企业发生采购业务未取得合法税前凭证为由,要求企业全额调增收入,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
3、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践中,下游企业因上游虚开被牵连引致税务检查后,部分税务机关将企业取得发票认定为接受虚开,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认定为偷税,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相应的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六、再生资源行业虚开刑事案件的三大争议焦点
(一)购销贸易链条过长,中间环节参与企业过多引发质疑
在再生资源交易链条中,回收环节面临无法取得第一张发票的税负困境,40号文的出台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回收企业的税负压力,但因未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予以完善,实践中大部分回收企业仍利用财政返还模式解决前端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问题--回收企业在地方园区设立中间贸易环节,利用设立在园区的回收企业开具发票,并以财政返还的形式降低其自身的税负。而因享受财政返还的地区有限,回收企业通常会在终端用废企业所在地设置另一贸易环节,方便业务操作与沟通,故在实践中形成“散户-回收企业1(享受财政返还)-回收企业 2-用废企业”的基本模式。近年来因 40 号文的实施,部分回收企业利用简易计税方法,延伸出“散户-回收企业1(简易计税)-回收企业2(享受财政返还)-回收企业 3-用废企业”的新模式。
无论是传统的模式或是 40号文下的新模式,在再生资源回收业务中,由于运输、仓储环节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而从散户处采购的交易零散且数量众多进行现实的运输入库、再运输出库将使购销成本加大,因此,再生资源企业之间进行货物转卖时往往会约定货物暂时不发生现实上的交付,而是通过“指示交付’或“占有改定”的方式将货物自散户处直接运往终端用废企业。由于此种运输方式呈现出位于中间环节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没有实际参与货物运输的表象,因而在税务稽查或公安侦查时,极易导致办案人员作出“无货交易”、“虚假交易’的判断。此外,中间多个环节回收企业的设置也容易被质疑其存在的必要性,办案机关可能认为贸易链条过长,中间环节企业的存在只是为了开具发票,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
对此,华税律师认为,在符合民商事法律的前提下,企业基于业务需要构建经营模式、适当利用地方政府财政扶持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在货物运输与交付方面,虽然回收企业没有参与实际的运输,但已经发生了法律意义上的“交付”货物所有权经过回收企业再转让给其下游企业,受让人间接占有货物。“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观念交付方式并不能否认购销交易的真实性。华税律师建议回收企业应当将业务真实性作为税务合规第一要务,完善业务谈签流程、明确相关合同条款,保存委托运输、货权转移、款项支付等凭证。
(二)以终端购销倒推补充前端环节业务凭证,流程倒置引发虚开争议
前已述及,近来部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搭建存证平台,将交易过程中的“商流、物流、资金流、票据流”等通过平台存证,实现数据可查与实时监控。2023年5月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发布的《再生资源经营性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以行业标准的形式进一步提高了存证平台运作的规范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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