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15 来源:荆州市商务局 点击数:66612次
荆州市商务局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合规风险事项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为从源头杜绝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违法违规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认定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现将相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认定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等相关规定,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依法落实主体责任,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包括授权、委托、合作等)非法转让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
另,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的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以及未取得拆解资质的子公司,也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拆解业务。
二、明确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加强行业监管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涉及本细则有关商务执法职责发生调整的,有关商务执法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实施”。如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违法线索,市商务局将依法移交,并综合运用信用公示、重点检查等措施实施监管。
特此提醒。
荆州市商务局
2024年7月10日
(来源:荆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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