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06 来源:宁波海关 点击数:33741次
【国际关注】欧盟发布车辆设计循环性要求和报废车辆管理法规提案
2024年4月24日,欧盟向WTO提交G/TBT/N/EU/1058号通报,该通报是关于车辆设计循环性要求和报废车辆管理的法规提案,修订(EU)2018/858和(EU)2019/1020号条例,并废除关于报废车辆的第2000/53/EC号指令和关于机动车辆可重复使用性、可回收性和可再生性的型式认证的第2005/64/EC号指令。
拟议的法规制定了车辆设计和生产中与可重复使用性、可回收性和可再生性、使用可回收成分相关的循环性要求(这些要求将在车辆型式认证时进行验证)以及车辆零部件和材料信息和标签的要求,还载列了生产商扩展责任、报废车辆的收集和处理以及欧盟向第三国出口旧车的要求。主要要求如下:
(1)法规生效的6年之后,新的型式认证车辆必须符合可重复使用性、可回收性和可再生性(第4条)以及物质方面的要求(第5条)。
(2)经型式认证的新车必须至少含有25%用于制造车辆的塑料是再生塑料,其中25%来自回收的报废车辆(第6条)。
(3)经型式认证的新车的设计必须确保易于从报废车辆中拆卸电池和电机,并且不妨碍拆卸和更换最有价值的部件,以便重新使用和回收(第7条)。
(4)法规还规定了新车的制造商制定循环战略的义务(第9条),要求申报车辆中的可回收成分(第10条),并提供有关拆除和更换车辆部件、组件和材料的信息(第11条)。
(5)这些要求将在法规生效3年后适用。在法规生效后6年内投放市场的每辆车均应配有数字形式的循环车辆护照(第13条)。
上述设计相关要求适用于M1和N1类车辆(第11条除外),该条还应适用于L3e至L7e、M2、M3、N2、N3和O类车辆。
海关提醒
欧盟持续关注汽车制造和回收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推进汽车生产走可持续和脱碳的道路。一方面,要在车辆生产中充分考虑资源再生性,优先使用可重复再生材料,同时提高报废车材料回收利用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合作与沟通,积极参与评议和意见反馈,提前规划应对法规修订变化带来的生产经营影响,避免出口受阻。
(来源:宁波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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