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07 来源: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点击数:11353次
2024年第二期海南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类1~2、危险废物犯罪类3、移送拘留类4~5、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类6、危险废物类7、大气污染类8~9、免于处罚类10)
案例1
某食品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7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水产品加工,属于排污许可重点排污单位。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污水排放口的自动监控设备正在运行。经查阅运维记录,发现该公司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5月6日期间,在线监测设备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的校准参数多次被人为修改,不符合斜率k=1、截距b=0的设备管理要求,导致在线监测结果失真。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二、查处情况
某食品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5月30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目前文昌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一是加强部门协作,形成了强大的执法合力,有助于准确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明违法事实,让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无处遁形。二是重点排污单位应主动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环保培训和教育,防止人为因素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三是企业应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不能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监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2
某肉联实业有限公司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9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三亚市生态环境局对三亚某肉联实业有限公司屠宰厂进行联合检查。该肉联实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生猪、牛等畜禽屠宰工作,属于三亚市重点排污单位。经查,该公司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2月14日期间,在线监控设备显示总氮和氨氮在线自动监控数值连续多日超标。为了逃避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该公司遂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将上述时间段内总氮、氨氮在线自动监控设备人工标记为设备故障。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的在线监控设备正在运行,查阅该公司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2月14日期间运维记录,记录本没有此期间的故障维修记录。经调查询问和数据筛查分析发现,该公司利用在线自动监控数据优先采用人工标记数据的规则,剔除了在线监控设备氨氮、总氮超标数据的采用,该公司涉嫌通过虚假标记手段,伪造监测数据。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肉联实业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立案调查。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二、查处情况
某肉联实业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6月18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目前三亚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本案反映出企业运行维护在线监控设备时,对保持数据真实性的意识淡薄,也充分体现了部分企业和个人对环保法律法规不熟悉,对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企业相关负责人和在线监测运维人员要主动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敬畏法律,遵法守法,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有效。
案例3
“2·04”跨省转移处置废铅蓄电池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反映某团伙非法收集废铅蓄电池和废矿物油,并转运至外省非法处置的线索,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成立“2·04”专案组。经过前期的认真摸排,查明陈某耀、李某杰等人以再生物资回收公司的名义,长期在三亚市、琼海市、东方市等地收集拆解废铅蓄电池,并将非法拆解所得的废铅板或未拆解的废铅蓄电池非法转运至湖南省直接销售或自行拆解冶炼。2021年9月2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联合调查组组织三亚市、琼海市、东方市等地执法力量在三亚市、琼海市、东方市及湖南省等地开展集中收网行动。现场端掉废铅蓄电池拆解省内、省外加工窝点11处,查扣废铅蓄电池、铅锭等危险废物约190吨,并对相关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现场查获废铅蓄电池)
二、查处情况
陈某耀、李某杰等26人非法处置废铅蓄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三亚市、琼海市、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2023年10月9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对陈某耀、李某杰等26人作出一审有罪判决;2024年3月25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书维持一审判决。
三、案件启示
一是加强部门协作,高位推进案件办理。该团伙在省内有9个窝点,省外有2个窝点,非法收集和初步拆解环节在省内,深度拆解回收及非法冶炼在省外。由于案件存在违法窝点多,团伙成员多,违法链条长等因素,省级相关部门及时成立联合调查组,高位推进市县成立相关工作组,为案件的顺利查处创造了有利条件。二是坚持严的基调,形成打击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非法处置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对周边的水体、土壤危害性极大,严重侵害到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对于此类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始终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案例4
某建设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3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建设有限公司房地产建设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项目部生活区生活污水每天产生量约40m3,按照管理要求,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收集后外运处置。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生活污水未按要求将产生的污水收集外运处置,导致沉淀池中的污水溢流至周边环境,周边有明显黑色的流水痕迹。执法人员现场还查明该污水沉淀池中杂物较多,该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清理,经常出现抽水泵堵塞,不能正常抽取污水外运处置。海口市综合执法局对某建设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现场取证)
二、查处情况
某建设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12月18日对某建设有限公司处罚款10万元。并将案件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两名责任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处理。
三、案件启示
严查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运用好罚款+拘留行政处罚手段,倒逼企业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本案中该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精准打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赋予的监管手段落到实处。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形成有力震慑。
案例5
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房地产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生活污水和餐厨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经过硬化的排水沟流入化粪池,并通过化粪池中一条黑色管道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化粪池中排出的污水呈黄褐色、微臭、有漂浮物。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公司化粪池直接排放的污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从该公司黑色管道中流出的污水,动植物油类的均值为28.7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动植物油类10mg/L的限值。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立案调查。
(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情况)
二、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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