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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某汽车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签不予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8-09   来源: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3398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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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通汽车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环(海)不罚决字〔2023〕1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厦门建通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利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3151957R

注册地址:厦门市海沧区马青路889号

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勘察,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2024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仓库中漆渣、废油漆桶、废滤清器、废活性炭、废电池、废过滤棉等危险废物均未粘贴危险废物标识标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仓库中漆渣、废油漆桶、废滤清器、废活性炭、废电池、废过滤棉等危险废物均未粘贴危险废物标识标签的事实。

2.2024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属实。

3.2024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2024年5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林利山和受委托人王加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受委托人身份。

5.2024年5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材料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情况和验收要求。

6.2024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受委托人王加林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经查,你单位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检查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以上情形符合《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中序号10所述违法行为及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以《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厦环(海)不罚告字〔2024〕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沧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海沧区司法局),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日


(来源: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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