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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加快推进国三、国四车辆报废更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8   来源:滨海交通   点击数:11741次

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加快推进国三、国四车辆报废更新的通知

按照《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4〕44号)、《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交运函〔2024〕39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工作的补充通知》(交办运〔2024〕49号)、《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通知》(苏发改资环发〔2024〕130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快推进老旧营运货车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报废更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有关事项。(1)明确有效《道路运输证》认定标准。要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无法辨认的、非法取得的、超过有效期的、涂改的、私自转让的、没有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格式和发证程序发放的和报废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应认定为无效的《道路运输证》。凡不属于以上“7种情形”的、在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证》,不因未年审判定其无效。(2)简化机动车注销证明编号填写。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无编号,申请人在填写《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时,“注销证明(编号)”一列填写“有”即可,不用填写编号。(3)严格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认定。《申请表》中的“实际使用年限”以车辆注册登记时间至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开具日期为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开具日期与《车辆注销证明》开具日期间隔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超过的车辆“实际使用年限”以车辆注册登记时间至《车辆注销证明》开具时间为准。

二、扩大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支持范围。根据《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将报废国四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纳入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范围,支持标准、操作细则参照《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与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保持一致。即:对提前报废国四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根据车辆类型(中型、重型)和提前报废时间,按照1万元-4.5万元/辆不等予以分档补贴;对提前报废国四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按照3.5万元-14万元/辆不等予以分档补贴。

三、放宽老旧营运货车、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报废更新补贴时段。政策补贴时限回溯至2024年3月7日(含),与国务院行动方案文件印发日期一致。即:报废货车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置货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取得日期均提前至2024年3月7日(含)。政策咨询电话:0515-68110213材料受理地点: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港城路468号滨海县交通运输局15楼运输管理科

(来源:滨海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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