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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湖北省公布2024年第三批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等(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

发布时间:2024-07-11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点击数:23373次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因污水管网未升级改造,雨污管网分流不彻底,导致钢网车间含铬废水渗透流入雨水管网,造成雨水排口废水中铬污染物超标排放。同时,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设施加药桶泵损坏,其工作人员赵某某和邱某在明知污水处理站设施运行不正常、废水总排口重金属污染物超标的情况下,在2023年11月14日至11月15日仍将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含重金属污染物镍和铬废水通过总排口外排。

二、查处情况

荆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含重金属镍和铬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10倍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2024年1月9日,沙市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线索和证据移送荆州市公安机关。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于2024年2月2日立案侦查,后于6月12日将4名嫌疑人移送至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案件启示

(一)多级联动,提高效能。省、市、区级执法联动是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执法检查的重要手段,本案通过调阅该公司智能用电监控数据,全面分析该公司主要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通过研判发现该公司存在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嫌疑。为避免贸然行动惊动企业,导致证据灭失,检查组现场制定突击检查方案后,迅速进入厂区直接奔赴该公司污水处理站,第一时间对雨水排口和污水排口进行了取样,及时组织环境检测,精准锁定违法证据,深挖调查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二)精准执法,高效协作。针对该案件具有鲜明的电镀行业特色,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放物中典型污染因子的现场采样,查实超标排放重金属违法行为后,立即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督促该公司将雨水管网内残留污水全部抽回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积极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同时报请属地政府对该公司进行关闭,并搬迁至电镀产业园内,以促进电镀行业的企业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作用,加强与公安部门沟通协作,高效合作严厉打击超标排污违法行为。

案例五

随州市某电镀加工点非法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收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件,反映一非法电镀作业点环境问题,初步研判这是一起涉嫌危险废物刑事犯罪案件。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立即和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以下简称“随县分局”)赶赴现场,并联合随县公安局、随县人民检察院和属地政府开展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电镀加工点位于某食品公司内,正在从事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锌、铬)作业,无任何污染治理设施,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至车间外1座水泥硬化收集池内,后用软管抽至东侧1座底部未硬化水池,东侧水池设置一排口,通过土质沟渠最终流入下方土质堰塘,土质沟渠有明显的排水痕迹。经委托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对该电镀加工点相关水质和土壤进行采样,检测报告显示,该电镀加工点车间外的废液收集池污染物均超出《电镀污染排放标准》(GB21900-2008),其中总铬超出标准3.31倍、六价铬超出标准6.85倍、锌超出标准39.53倍。

二、查处情况

该电镀加工点废槽液、废酸、碱、废化学原料、生产废液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中废物类别为“HW17表面处理废物”的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毒性),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2024年5月28日,随县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三、四、五项及第十七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6月7日,随县公安局对该电镀加工点污染环境案进行立案侦查。

三、案情启示

本案中,涉案产生的电镀清洗废水属于有毒物质,对于周边水体、土壤危害性极大,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生态环境部门接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件后,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启动行刑联动机制,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属地政府一并联合调查,及时固定违法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厂区和设施设备进行查封,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对该电镀加工点废槽液、废酸、碱、废化学原料、生产废液进行异地扣押,以雷霆之击端掉该非法电镀加工窝点,对所有涉案的犯罪分子予以法律制裁,有效打击了污染环境犯罪,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障了生态环境安全,同时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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