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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补助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7   来源: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点击数:6758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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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陕发(2023)4号)要求,加快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商务厅联合制定了《陕西省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商务厅

2023年8月24日


陕西省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陕发(2023)4号)要求,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加快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助推我省大气环境质量稳步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自2023年起,用3年时间,采取资金补贴、鼓励报废、区域限行、加强监管执法等疏堵结合措施,促进全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报废更新,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2023年,各市(区)以企业名下车辆为淘汰重点,西安市、咸阳市、渭南市淘汰完成比例不低于辖区淘汰车辆总数的20%,其他市(区)淘汰完成比例不低于辖区淘汰车辆总数的10%.

--2024年底前,西安市、咸阳市、渭南市累计淘汰完成比例不低于辖区淘汰车辆总数的 70%,其他市(区)不低于辖区淘汰车辆总数的60%。

-2025年底前,各市(区)累计淘汰完成比例达到 100%。

二、有关定义

(一)本办法淘汰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属于国家第三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以下简称“老旧柴油货车”),具体车辆以各地审核公示信息为准。

(二)车辆属地及车型:按《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注册所属的现行行政区域和车型为准。

(三)老旧柴油货车车主:是指各地公示淘汰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或经证明的特定原因实际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四)提前淘汰:报废时的车辆实际使用年限必须低于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含)以上(依据《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见附件1)。

(五)车辆实际使用年限:指车辆报废交车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交车日期”为准)减去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所得年数。

(六)提前淘汰补贴资金: 按照“早淘汰早补贴、早淘汰多补贴”的原则,根据车辆类型、使用年限等分类定额给予符合条件的淘汰车辆一次性补贴。所需补贴资金由省级与市县分级负担对完成当年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省定淘汰任务的市(区),省级与市县按照4:6的比例分级负担;对于未完成当年度省定淘汰任务的市(区),省级与市县按照3:7的比例分级负担。各地在淘汰过程中,应先行垫付补贴资金,省级补贴资金从省级交通运输专项资金中予以统筹,按照各地年终实际淘汰数量及补贴标准,在下一年度据实下达。

三、补贴条件

(一)申请提前淘汰补贴的老旧柴油货车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和非财政供养单位。

2.车辆报废时间(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交车日期”为准)在2023年3月23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 (含)间。

3.车辆属于提前淘汰(报废时的实际使用年限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含)以上)。

4.车辆交售给省内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回收拆解,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以下几种提前淘汰的老旧柴油货车不予补贴: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财政供养单位的机动车辆。

2.本办法印发之日 (含)后转让登记的机动车辆。

3.当年度及之前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应当强制报废标准的,包含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以及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机动车辆。

4.已被公安交管部门强制报废注销或因自然灾害、火灾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灭失注销的机动车辆。

四、申请期限及补贴标准

(一)申请期限

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含)起开始(具体受理时间由各市(区)确定公布),至2026年2月28日(含)截止,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补贴标准

申请提前淘汰补贴的老旧柴油货车按车辆类型、使用年限给予不同补贴金额,具体如下:

陕西省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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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机动车辆报废。车主(或委托代理人)将待报废的机动车送至省内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机动车辆注销。机动车回收企业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并通知车主车辆已办理注销登记。

(三)补贴申请。车主(或委托代理人)到机动车注册地所在市(县)公布的受理点办理补贴申请。申领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对后返还)及复印件。车主为个人的,提供车主身份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车主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核对后返还)及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凡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车主书面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2.《陕西省老旧柴油货车淘汰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2)。

3.《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

4.与车主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

5.《非财政供养单位老旧柴油车承诺书》(车主为单位时需提交,见附件3)。

机动车因所有人已故、出国、单位注销等特定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转让登记到实际控制人名下的,申请补贴时需经机动车管辖地公安交管部门查询车辆无盗抢、查封记录且不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内,补充车辆实际控制人1年以上的机动车保险单、承诺书以及相关证明办理 (具体程序及证明材料要求由各市(区)自行规定)。

(四)补贴审核。各受理点对材料进行初审,如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当场说明原因并退回;符合要求的,公安交管、生态环境、商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当场集中审核或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依次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及时通知申领人;审核通过的,由商务部门分批次反馈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核结果汇总报送财政部门。

(五)补贴发放。各地财政部门从收到审核结果之日起,30天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同级交通运输部门,由交通运输部门 30天内发放至车主提供的银行账号。

(六)统计报备。各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老旧柴油车淘汰财政补贴情况汇总报备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六、职责分工

(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汇总统计补贴资金申请情况并向财政部门报送,配合年度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的统计报备。

(二)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核发《机动车注销证明》,审核车辆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2.3.4项规定不符合补助条件的情形,确定车辆类型和实际使用年限,对符合要求的车辆,在《陕西省老旧柴油货车淘汰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中签字盖章。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排放标准,对符合要求的车辆,在《陕西省老旧柴油货车淘汰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上签字盖章。

(四)商务部门负责审核淘汰车辆报废拆解手续,对符合要求的车辆,在《陕西省老旧柴油货车淘汰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中签字盖章。

(五)财政部门负责淘汰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拨付。

各市县应依托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车辆优化工程工作专班,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沟通,及时协调解决提前淘汰补贴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七、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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