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23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88812次
北京市海淀区关于鼓励燃油(气)叉车电动化奖励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我区燃油(气)叉车电动化工作进度,减少移动源排气污染,持续改善我区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3年行动计划》《海淀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3年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有关定义
1.燃油(气)叉车是指在我区完成环保编码登记的燃料种类为汽油、柴油、燃气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
2.电叉车是指以电池为动力(包括锂电池、铅酸电池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以出厂合格证型号为准)。
3.燃油(气)叉车拆解报废认定时间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叉车)或其他机动车拆解回收证明材料(加盖机动车回收企业公章)日期为准;燃油(气)叉车京外出售(转让)认定时间以燃油(气)叉车京外出售(转让)交易协议签订日期为准;电叉车购置认定时间以电叉车购置销售发票日期为准。
二、工作原则
(一)分类引导、适当奖励
完成燃油(气)叉车拆解报废以及在完成拆解报废或京外出售(转让)后并新购置电叉车的车主,可给予适当政府奖励。
(二)鼓励淘汰、促进更新
鼓励将淘汰报废的燃油(气)叉车交由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解体报废或将叉车进行京外出售(转让)。倡导企业、个人主动淘汰燃油(气)叉车,并替换购置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的电叉车。
三、奖励条件
(一)符合奖励的条件
1.在区生态环境局完成环保编码登记的燃油(气)叉车,于2023年1月1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内,完成机械拆解报废以及在完成叉车拆解报废或京外出售(转让)后并新购置首次销售的电叉车,且在海淀区办理完成淘汰燃油(气)叉车的环保编码注销和新购置电叉车的环保编码登记手续的,可享受此次政策资金奖励。
2.燃油(气)叉车产权单位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单位(财政供养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公职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奖励的单位和机构)。
3.燃油(气)以机械拆解方式进行淘汰报废处置的,需取得具有机动车报废回收资质企业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叉车)或其他机动车拆解回收证明材料(加盖机动车回收企业公章),并在海淀区办理完成燃油(气)叉车环保编码注销手续。
4.燃油(气)叉车以京外出售(转让)方式淘汰处置的,需签订叉车出售(转让)交易协议,在海淀区办理完成燃油(气)叉车环保编码注销,同时需在京外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完成已出售(转让)叉车的环保编码登记手续。
5.2025年12月31日(含)前替换更新的电叉车需在海淀区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并取得《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表》。
6.产权主体一致性要求。燃油(气)叉车淘汰后更新为电叉车的,购买电叉车的所有人(单位)信息,必须与报废燃油(气)叉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单位)名称和数量须一致。一台报废叉车只能对应一台电叉车。
7.叉车拆解报废时燃油(气)叉车车身完整,须包含发动机、门架、配重、车桥、护顶架和车体等。
8.一台叉车最多享受淘汰环节、替换环节奖励各一次。
(二)不予奖励情形
1.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已完成报废、更新、转让、注销的燃油(气)叉车。
2.燃油(气)叉车所有人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的。
3.未完成叉车机械拆解或京外出售(转让),仅单独新购置电叉车的。
4.淘汰的燃油(气)叉车与替换的电叉车的产权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5.申请奖励的叉车已享受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叉车报废更新奖励政策的。
6.燃油(气)叉车自然报废或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7.燃油(气)叉车所有人(单位)与申请奖励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8.燃油(气)叉车包含在其它享受过政府相关奖励补贴的。
9.被列入我市严重失信名单的信用主体。
10.不在具有报废机动车拆解资质的报废企业进行报废拆解的叉车。
11.燃油(气)叉车京外出售(转让)交易程序不合法、违规,存在隐瞒事实或停工虚假申请材料等行为的。
12.燃油(气)叉车以机械拆解方式进行淘汰报废处置的,已完成机械拆解的叉车与在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环保编码注销的叉车的机械设备出厂编号不一致的,不为同一辆叉车的。
13.燃油(气)叉车以京外出售(转让)方式处置的,在京内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燃油(气)叉车环保编码注销的叉车与在京外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环保编码登记的叉车机械设备出厂编号不一致的,不为同一辆叉车的。
四、申请期限与奖励标准
(一)申请期限
奖励申报时间为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含)起至2025年12月31日(含)。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方法
申领人(单位)准备好申报所需的全部材料后,需现场提交材料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窗口(不接受邮寄方式)。申请资料需现场申请时一次性提交完整,资料不全者或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受理人员将对申报资料当场全部退回,材料不予保留。申领人(单位)需补齐资料后重新提交申请。
奖励申请认定时间以现场提交材料后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申领材料送达签收确认书》时间为准。奖励资金申请时限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逾期未申请或因申请材料不完整退回且未在截止日期前再次提交的均视为自动放弃,一律不予补办。
奖励资金按照申报主体提交纸质材料时间顺序发放。
(三)奖励标准
申请奖励的燃油(气)叉车在淘汰和购置环节分别进行奖励,一并核定(见附件1)。
1.仅燃油(气)叉车机械拆解报废淘汰
2023年1月1日(含)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期间,完成拆解报废淘汰的燃油(气)叉车,奖励金额按叉车鉴定评估价格的70%确定(以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叉车评估报告报价为准)。
2024年1月1日(含)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期间,完成拆解报废淘汰的燃油(气)叉车,奖励金额按叉车鉴定评估价格的50%确定(以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叉车评估报告报价为准)。
2025年1月1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期间,完成拆解报废淘汰的燃油(气)叉车,奖励金额按叉车鉴定评估价格的30%确定(以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叉车评估报告报价为准)。
2.燃油(气)叉车机械拆解淘汰并替换购置电叉车
在叉车淘汰环节,燃油(气)叉车以机械拆解方式进行淘汰报废处置的,燃油(气)叉车淘汰环节奖励金额按照本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奖励标准执行。
在叉车购置环节,新购置的电叉车奖励金额按叉车额定起重量核定(额定起重量,以叉车特种设备登记卡或使用登记证上标注的信息为准),执行标准如下:
2023年1月1日(含)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期间新购置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额定起重量M≤1t的8000元/台、额定起重量1t<M≤2t的10000元/台、额定起重量2t<M≤3t的15000元/台、额定起重量M>3t的20000元/台。
2024年1月1日(含)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期间新购置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额定起重量M≤1t的6000元/台、额定起重量1t<M≤2t的8000元/台、额定起重量2t<M≤3t的13000元/台、额定起重量M>3t的18000元/台。
2025年1月1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期间新购置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额定起重量M≤1t的3000元/台、额定起重量1t<M≤2t的5000元/台、额定起重量2t<M≤3t的10000元/台、额定起重量M>3t的15000元/台。
3.燃油(气)叉车京外出售(转让)处置并替换购置电叉车
在叉车淘汰环节,燃油(气)叉车以京外出售(转让)方式进行淘汰报废处置的,燃油(气)叉车淘汰环节不予奖励。
在叉车购置环节,新购置的电叉车奖励金额按叉车额定起重量核定(额定起重量,以叉车特种设备登记卡或使用登记证上标注的信息为准),执行标准如下:
2023年1月1日(含)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期间新购置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额定起重量M≤1t的8000元/台、额定起重量1t<M≤2t的10000元/台、额定起重量2t<M≤3t的15000元/台、额定起重量M>3t的20000元/台。
2024年1月1日(含)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期间新购置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额定起重量M≤1t的6000元/台、额定起重量1t<M≤2t的8000元/台、额定起重量2t<M≤3t的13000元/台、额定起重量M>3t的18000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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