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29 来源: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 点击数:67652次
国务院:取消和调整33个罚款事项 将给我们带来哪些影响?
民小生注意到,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调整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33个罚款事项。
行政处罚与民生利益息息相关。此次取消调整的罚款事项包含哪些内容?将给我们带来哪些影响?
哪些罚款事项被取消调整?
根据《决定》,此次取消罚款事项16个,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2个、教育部2个、住房城乡建设部5个、中国人民银行3个、国家林草局1个、国家邮政局1个、国家疾控局2个。
调整罚款事项17个,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1个、应急管理部1个、国家新闻出版署13个、国家疾控局2个。
《决定》还明确了这些罚款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和替代监管措施等内容。
比如,在取消的罚款方面,取消对父母或者监护人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就学行为的罚款,替代监管措施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在调整的罚款方面,对未经批准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将调整罚款数额的计算方式。
“罚款不是目的,只是手段,要通过罚款等处罚预防、纠正和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实施罚款,更不得为了罚款而罚款。”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说。
取消的罚款事项将如何监管?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取消罚款事项并不意味着不管了,对于这些事项,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一方面要与时俱进,变更监管方式或者主体,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监管。比如,对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行为的罚款,将进网许可标志由原来纸质标签改为电子标签,并进行网上监管。
另一方面是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经营主体存在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督促其及时改正、完善管理制度。比如,国务院已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所以这次取消相应罚款事项,对未取得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等行为,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监管。
此外,对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适用警告、通报批评、暂扣许可证件等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确保过罚相当。
调整的罚款事项有什么考虑?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调整的17个罚款事项,主要是通过下调罚款数额、将直接处以罚款调整为逾期不改正再罚款等方式进行。
严格依据上位法,调整罚款数额。比如,对个人和单位违法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设施等行为的罚款,根据上位法的规定,下调对个人的罚款数额上限,上调对单位的罚款数额上限。
严格区分违法行为的情形,修改罚款数额的计算方式,确保过罚相当。比如,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实践中违法情形差别较大,执法中可能造成过罚不当,因此,根据违法情节调整罚款数额计算方式,同时取消1万元的罚款起罚数额。
严格落实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要求,将直接处以罚款调整为逾期不改正的再罚款。比如,未按规定链接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不大,通过责令改正能够予以纠正的,可不再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再罚款。
如何规范监督罚款的设定和实施?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司法部正在研究起草规范监督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政策文件,加强顶层设计,不断规范监督罚款的设定和实施。
这位负责人说,研究制定规范监督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政策文件,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监督罚款的设定和实施,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罚款、“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认为,《决定》进一步清理了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罚款事项,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能够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企业创造更加宽松、更加自由的经营氛围。
“加强和改善对市场的监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方向。政府不仅要关注行政处罚,而且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类行政违法行为,更应当积极采用预防性措施,通过‘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督促企业、个人规范经营、合法经营,及时遏制违法苗头。”余凌云说。
详细目录
政策原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国发〔202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开展了清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罚款事项工作。经清理,决定取消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16个罚款事项,调整工业和信息化等领域17个罚款事项。取消罚款事项的,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调整罚款事项的,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执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相关行政法规修改方案,并完成相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自相关行政法规公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罚款事项取消后,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简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国务院
2023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来源: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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