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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1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点击数:7355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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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4〕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能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证监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培育壮大绿色发展新动能,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基础上,结合绿色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修订形成《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各部门可根据各自区域、领域发展重点,以《目录》为基础,出台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对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给予鼓励支持,为相关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各有关部门可以《目录》为基础,根据工作实际制修订细化目录、子目录或拓展目录,提高《目录》的可操作性,引导社会各界更好支持相关产业发展。

三、各地方、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目录》与相关支持政策的衔接。《目录》印发实施前已开工的项目,产业类别认定仍可按照《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执行;《目录》印发实施时已完成审批、核准、备案但未开工的项目,产业类别认定可自行选择按照《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或《目录》执行。

四、各地方、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国内交流,推广支持相关产业发展的经验做法,推动绿色标准国际合作,逐步建立《目录》与相关国际绿色标准之间的互认机制。

五、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符合《目录》要求的境内项目或活动以及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等境外地区的项目或活动提供金融支持。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任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进展、资源环境状况、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

1.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

2.《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解释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 然 资 源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 国 证 监 会

国 家 能 源 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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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解释说明

1节能降碳产业

1.1高效节能装备制造

1.1.1节能锅炉制造

包括高低差速循环流化床油页岩锅炉、煤泥循环流化床锅炉、蓄热稳燃高炉煤气锅炉、高效煤粉工业锅炉、高效低污染层燃室燃复合燃烧锅炉、高效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多流程生物质循环流化床锅炉、固体可燃废弃物循环流化床锅炉等节能型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船用锅炉,以及先进煤气化装备等制造。锅炉能效不低于《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TSG 91)中热效率目标值水平和《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500)中1级能效水平。锅炉符合低氮燃烧相关要求,结合防治设施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需符合国家、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1.1.2节能窑炉制造

包括采用高温空气燃烧技术的冶金加热炉、节能工业电炉、节能型非电热金属处理用炉、节能型辊道窑、节能型隧道窑、节能型梭式窑、节能型推板窑、节能型保护气氛窑炉、节能型氮化窑、节能型烧成窑炉、节能型烘烤干燥炉、富氧或全氧燃烧窑炉、低碳冶金(含氢冶金)用高炉和竖炉等高效工业窑炉,以及节能型炉用燃烧器等设备制造。

1.1.3节能内燃机制造

包括560kW以下的非道路用柴油机和轻型汽车(包括轻型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用柴油机,轻型汽车用汽油机及30kW以下通用汽油机等内燃机制造。设备能效不低于《往复式内燃机能效评定规范第1部分:柴油机》(GB/T 38750.1)、《往复式内燃机能效评定规范第2部分:汽油机》(GB/T 38750.2)等标准中1级能效水平。

1.1.4高效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

包括节能型交流发电机、节能型直流发电机、节能型发电机组、节能型内燃发电机组、节能型旋转式变流机、与内燃机配用的节能型发电机,节能发电机及发电机组专用零件等设备制造。

1.1.5节能型泵及真空设备制造

包括节能泵、节能型真空干燥设备、节能型真空炉等设备制造。清水离心泵能效不低于《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中节能评价值水平;石油化工离心泵能效不低于《石油化工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2284)中1级能效水平;潜水电泵能效不低于《潜水电泵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2030)中1级能效水平;其他节能泵及真空设备需满足对应能效标准要求。

1.1.6节能型气体压缩设备制造

包括节能型空气压缩机、空气调节器用压缩机、透平式压缩机等设备制造。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不低于《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153)中1级能效水平;空气调节器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能效不低于《空气调节器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5971)中1级能效水平;其他节能气体压缩设备需满足对应能效标准要求。

1.1.7节能电动机、微特电机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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