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9 来源:江苏省商务厅 点击数:68110次
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等法规标准,以及《江苏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实施方案》《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和我省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部署要求,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秩序,更好保障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目标
严格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机动车、倒卖报废机动车整车及“五大总成”、非法改装拼装机动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资质企业违规作业行为,统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一步规范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秩序,促进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内容
(一)安全生产方面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突出关键点隐患整治、全链条综合治理、常态化巩固提升,严防和遏制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1.未配备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未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架构、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演练方案;
3.违反动火作业要求使用乙炔、丙烷等进行切割作业;
4.灭火器、消防水池、消防井、消防栓等消防设备设施过期失效或存在故障;
5.打包压块机、大力剪、拆解机等大型机械未在申报资质材料中的指定区域内作业;
6.叉车等特种设备未及时年检或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7.待拆解区车辆叠放高度超标或叠放大型车辆;
8.未按照规程收集、储存易燃、有毒等危险品;
9.未单独存放带动力电池的报废新能源汽车,或未按规程拆卸、储存车辆动力电池;
10.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二)环境保护方面
聚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突出性、普遍性和反复性环境污染问题,打击非法拆解、超标排污、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等行为。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1.未配备专业环保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企业进行环评验收;
2.未按规程对报废车辆进行预处理,危险废物回收不彻底,拆解作业区出现“跑、冒、滴、漏”现象;
3.未按《排污许可证》有关要求排污,拆解过程中未落实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未有效收集废气、粉尘等污染物;
4.企业与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处置合同过期或处置单位相关资质过期;
5.未按规定在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上登记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按规定在信息系统上如实申报、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6.未按规定在封闭或半封闭设施内储存一般拆解产物;
7.企业一般拆解产物,包括废钢废铁、有色金属等,以及废座垫、皮革、内饰件等低价值拆解产物处置台账不全,未按规定在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上如实登记申报、转移、处置排污许可中涉及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跨省转移利用手续不全;
8.事故废水池、初期雨水收集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设备损坏,运维记录或雨污总排放口等环保设施标识缺失;
9.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非法跨省运输报废机动车;
10.其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三)规范作业方面
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严厉打击非法倒卖报废机动车整车和“五大总成”,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1.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2.资质企业未按规定备案分支机构;
3.资质企业未在其通过资质认定的场地内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或分支机构违法拆解(含预处理)报废机动车;
4.资质企业未按规定对已出具《报废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或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
5.资质企业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
6.资质企业不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或存在迁建改建扩建情况而未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7.违法批量运输已对车辆部分拆解(拆卸轮毂、三元催化器、电瓶等部件)的报废车;
8.报废车拆解人员未经过岗前培训或无证上岗;
9.车辆回收台账、“五大总成”等拆解产物处置台账不完整;
10.未按规定将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信息录入指定信息系统并交售给符合要求的单位回收利用;
11.厂区视频监控系统不能对厂区全覆盖,或监控视频不连贯、保存时间不足1年;
12.资质企业未及时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上传报废车拆解前和拆解后照片、注销证明;
13.违规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以及在办理注销业务时提供虚假、伪造材料;
14.未按要求进行车辆查验,或查验人员不具备资质、使用他人查验账号、查验音视频未能达到规定的存储要求;
15.违法拆解涉嫌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车辆或疑似赃物车辆;
1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二手车市场交易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17.其他涉及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的违法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从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底,分三阶段实施:
(一)部署动员阶段。2024年4月10日前。各地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搜集非法回收拆解、环境污染以及违法处置“五大总成”等线索,及时查处非法回收、储存、运输、拆解报废机动车;资质企业对照综合整治要求,强化法规学习和贯彻落实,自查问题不足,形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范作业三个方面的问题清单和整改方案。
(二)综合整治阶段。2024年6月底前。各地商务部门持续搜集违法线索,会同有关部门对资质企业开展联合检查和执法,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规范作业三方面督促指导资质企业整改问题,对涉嫌违法回收拆解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查处;资质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针对自查问题清单和专项执法行动发现的问题,开展深入整改,严格落实规范作业要求,切实提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市专项整治情况开展抽查督查。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7月底前。各地商务部门牵头形成综合整治总结,要注意搜集整理有效做法,特别是对打击非法回收、倒卖报废机动车行为,力争形成典型经验;资质企业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形成常态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环境污染、落实行业法规的机制。
四、职责分工
商务部门:牵头做好综合整治工作,公布违法线索举报热线和资质企业回收业务热线电话;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设区市商务部门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或指导意见,合理确定拆解产能和布局;加强对报废车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指导,提高现场验收评审一次性通过率。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工作,配合同级商务等部门对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向再制造环节交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按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国家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实施规范管理。
公安机关:对报废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违法行为实施监管并依法处置;指导报废车回收企业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便捷办理注销业务,加强注销业务监管;配合查处非法跨省运输报废机动车、非法批量运输已部分拆解的报废车的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管,防止造成污染;对非法回收拆解造成环境污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违法跨省运输报废机动车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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