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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4-01   来源:财政部   点击数:5750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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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起草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4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的“财政法规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我部,并在信封上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以收到信函日期为准)。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附件: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附件 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发展,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美丽中国建设重要决策部署。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三)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突出奖优扶强,采取措施激励相关企业提高回收处理能力,组织开展技术创新;激励家电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提升资源环境效益。

(七)加强新旧政策衔接,支持行业平稳发展。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24 年至2028 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支持内容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回收处理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等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可以给予支持。生态环境部会同财政部将根据环境管理和循环经济发展需要,对支持的产品种类进行动态调整并另行发布。

对截至 2023 年底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 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财税〔2021〕10号)等规定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尚未补贴的,经生态环境部核实核定后,可以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使用有关规则,安排专项资金分期据实予以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地方政府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管理。财政部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地方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编制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推动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对 2024 年及以后年度开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所涉行业指标具体如下:

相关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量、地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投入、居民实际拥有家电数量、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核定回收处理产能实际运行负荷率,权重分别为70%、15%、10%、5%,共计 100%。

其中,许可核定回收处理产能实际运行负荷率是指各省辖区内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数量与本地区许可核定处理能力的匹配情况,计算方式为各省辖区内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量/各省辖区内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核定回收处理产能*100%,相关数据由生态环境部审核确认。

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量分配的金额,具体依电冰箱、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电视机、洗衣机3∶3∶2∶1∶1 的比例确定。分配比例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形势和循环经济发展状况动态调整。

为推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家电生产企业自建或控股企业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适当予以政策倾斜,在计算处理量时每台家电可按1.1 台参与资金分配测算。第九条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可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对2024 年及以后年度开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资金分配进行适当调整,对分值后五位的省份扣减初次分配额度的5%,按比例奖励给排名前五位的省份,体现结果导向。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申领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满足的标准和条件,由生态环境部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可以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专项资金申请。


各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相关企业上年度规范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制定当年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于每年2 月1 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对各省上报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分配原则、方法,提出年度分省专项资金安排建议,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生态环境部提出的建议,编制分地区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并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90 日内下达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同时抄送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十二条 资金切块到省,由各省对辖区内企业进行资金分配。各省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相关要求,认真核实企业申领材料。通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辖区内企业回收处理情况,对不符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处理要求的种类和数量予以核实扣减,加强对企业日常监督抽查,抽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参考。对于日常监督抽查中多次出现未能规范回收处理情况或弄虚作假情形的处理企业,视情扣减资金额度、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申领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为确保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有效回收处理,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在 30 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管

第十五条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实施和推动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审核,督促和指导地方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时,将审核确定后的分区域绩效目标同步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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