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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开征求对锂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及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05-08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点击数:4756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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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对锂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及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对《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1年本)》进行修订,形成《锂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锂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4年本)》(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5月13日前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电话:010-68208265

传真:010-68271654

电子邮箱:wangxun@miit.gov.cn

附件:

1.《锂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征求意见稿)

2.《锂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4年本)》(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2024年5月8日


附件1

锂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锂离子电池(简称锂电池)行业规范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国锂电池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规范秩序、保障安全、提升质量、鼓励创新、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产业布局和项目设立

(一)锂电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节能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等要求,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二)在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锂电池及配套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关闭拆除,或严格控制规模、逐步迁出。

(三)引导企业减少单纯扩大产能的制造项目,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

二、生产经营和工艺水平

(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锂电池行业相关产品的独立生产、销售和服务能力;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鼓励企业取得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工程实验室、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鼓励企业创建绿色工厂;鼓励企业自建或参与联合建设中试平台;主要产品具有技术发明专利;申报时上一年度实际产量不低于同年实际产能的50%。

(二)企业应采用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安全稳定、智能化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达到以下要求:

1.单体电池企业应具有电极涂覆后均匀性的监测能力,电极涂覆厚度和长度的控制精度分别达到或优于2μm和1mm。

2.单体电池企业应具有生产过程中含水量的控制能力和适用条件下的电极烘干工艺技术,含水量控制精度达到或优于10ppm。

3.单体电池企业应具有剪切过程中电极毛刺控制能力,控制精度达到或优于1μm;具有卷绕或叠片过程中电极对齐度控制能力,控制精度达到或优于0.1mm。

4.单体电池企业应具有注液过程中温湿度和洁净度等环境条件控制能力,露点温度≤-30℃;应具有电池装配后的内部短路高压测试(HI-POT)在线检测能力。

5.电池组企业应具有单体电池开路电压、内阻等一致性控制能力,控制精度分别达到或优于1mV和1mΩ;应具有电池组保护装置功能在线检测能力和静电防护能力。电池管理系统应具有防止过充、短路、过放等安全保护功能。

6.正负极材料企业应具有有害杂质的控制能力,控制精度达到或优于10ppb。

三、产品性能

(一)电池

1.消费型锂电池。单体电池能量密度≥26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200Wh/kg,聚合物单体电池体积能量密度≥650Wh/L。单体电池和电池组循环寿命≥800 次且容量保持率≥80%。

2.动力型锂电池。

小动力型锂电池。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4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10Wh/kg。单体电池循环寿命1000 次且容量保持率≥70%,电池组循环寿命800 次且容量保持率≥70%。

大动力型锂电池,又分为能量型和功率型。其中,使用三元材料(镍钴锰酸锂)的能量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23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65Wh/kg;使用磷酸铁锂等其他材料的能量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65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20Wh/kg。功率型单体电池功率密度≥1500W/kg,电池组功率密度≥1200W/kg。单体电池循环寿命≥15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电池组循环寿命≥1000 次且容量保持率≥80%。

3.储能型锂电池。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55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10Wh/kg。单体电池循环寿命≥6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电池组循环寿命≥5000 次且容量保持率≥80%。

(二)正极材料

磷酸铁锂比容量≥155mAh/g ,三元材料比容量≥180mAh/g,钴酸锂比容量≥165mAh/g,锰酸锂比容量≥115mAh/g,其他正极材料性能指标可参照上述要求。

(三)负极材料

碳(石墨)比容量≥340mAh/g,无定形碳比容量≥280mAh/g,硅碳比容量≥480mAh/g,其他负极材料性能指标可参照上述要求。

(四)隔膜

1.干法单向拉伸:纵向拉伸强度≥120MPa,横向拉伸强度≥10MPa,穿刺强度≥0.133N/μm。

2.干法双向拉伸:纵向拉伸强度≥110MPa,横向拉伸强度≥25MPa,穿刺强度≥0.133N/μm。

3.湿法双向拉伸:纵向拉伸强度≥110MPa,横向拉伸强度≥90MPa,穿刺强度≥0.204N/μm。

(五)电解液

水含量≤20ppm,氟化氢含量≤50ppm,金属杂质钠含量≤2ppm,其他金属杂质单项含量≤1ppm,硫酸根离子含量≤10ppm,氯离子含量≤5ppm。

四、安全和质量管理

(一)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求,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设立产品制造安全质量追溯手段,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及以上水平。

(三)锂电池企业应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建设事故处置专业队伍,并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和装备。

(四)锂电池产品的安全应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鼓励企业制定和执行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技术标准或规范。

强制性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技术规范》(GB 31241)、《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 38031)、《固定式电子设备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技术规范》(GB40165)、《电动平衡车、滑板车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技术规范》(GB 40559)、《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 43854)、《电能存储系统用锂蓄电池和电池组安全要求》等。

(五)锂电池的运输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 38.3 节要求。出口锂电池的包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

航空运输的锂电池应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符合《锂电池航空运输规范》(MH/T 1020)和《航空运输锂电池测试规范》(MH/T1052)。

铁路运输的锂电池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TB/T 30006)等相关要求。通过中欧班列等铁路国际联运时,还应符合国际联运有关规定。

(六)锂电池生产、储存、使用、回收和处理处置等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相关安全要求,有效采取安全控制措施。

(七)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包括质量方面的控制流程、防止和发现内外部短路故障的控制程序、试验数据和质量记录等内容。企业应设立质量检查部门,配备专职检验人员。鼓励通过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八)企业应依据有关政策及标准,对锂电池产品开展编码并建立全生命周期溯源体系,加强生产者责任延伸,鼓励企业应用主动溯源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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