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17 来源:生态环境部 点击数:35630次
关于公开征求《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进一步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推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我部组织编制完成《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
感谢支持。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王语宽
电话:(010)65646178
邮箱:huanpingsiyi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吴鹏
电话:(010)84756761
邮箱:wupengouc@163.com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15号
邮编:100041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3.《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5月13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 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6.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7.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8.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9.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10.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11.生态环境部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12.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13.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14.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15.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16.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17.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18.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
19.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
(部内征求办公厅、督察协调局、综合司、法规司、人事司、科
财司、水司、海洋司、大气司、土壤司、固体司、监测司、执法局)
附件 2
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排污许可制作为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的核心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推进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助力建设美丽中国。
——全面许可,精准服务。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间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土壤等环境管理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推动与碳减排、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衔接,落实排污许可多要素多污染物协同管理,保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系统衔接,协同联动。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以排放量衔接为主线,实行主要污染物全部管控许可排放量,完成其他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系统衔接与协同,实现环境影响评价、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税、生态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与排污许可数据统一,减少重复申报,提升管理效能。
——一证管理,压实责任。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落实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依规核发、按证监管、依证执法,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实现协同管控,全社会参与监督排污行为,推动构建“企业自证守法、政府依证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新型治理体系。
——智能监管,提质增效。数据信息化、智能化贯穿排污许可管理全程,创新信息化监管方式,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协同精准监管,提升环境执法效能。开展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信息的共享共用,切实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服务水平,落实单点登录、数据共享、应用延伸、服务高效,优化营商环境。
到 2025 年,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体系、技术体系基本完善,初步实现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全量管控和制度衔接、数据共享共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和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管机制全面建立,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信息化监管全面实施,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到 2027 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全面管控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建成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要素、全联动、全周期管理基本实现,排污许可制度效能有效发挥。
二、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一)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推动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优化标准限值要求,增加基准排气/排水量及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完善超标判定方法。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施效果评估,增加土壤、海洋、工业固体废物和工业噪声等管理需要,结合《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快调整修订名录。发布实施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技术规范,制修订总则、重点行业、环境管理台账及执行报告等一批排污许可技术规范,适时修订重点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完善制订重点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开展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可行性研究,健全排污许可技术体系。
(二)优化排污许可管理体系。推动环境要素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2025 年前完成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启动海洋工程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探索将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和产品清洁运输要求及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路径。优化排污许可证格式及管理内容,实施新版排污许可证,有序推动排污许可服务保障环境管理要素重点工作。修订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计算方法,对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达标区和非达标区排污单位分类施策,逐步实现基于区域污染物减排目标和排污单位排放现状水平的许可排放量管理。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流程,强化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管理。
(三)强化排污许可证核查。建立部门联审联查、共管共用工作机制,组织按照水、气、土壤、固体废物、噪声以及自行监测等各环境管理要求分工审查,对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进行现场核查。完善“国家复核、省级抽查、地市自查”三级质量保障机制,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质量常态化审核,实现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全覆盖。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核查情况,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固定污染源工作成效考核,持续推进排污许可提质增效。
(四)服务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对接污染防治攻坚战需求,细化分解各环境要素管理任务,推动将相关环境要素管理要求依法依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落实大气污染应急减排措施,全面完成特殊时段管理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做好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排污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建立排污许可数据共享机制,将排污许可数据作为污染源排放清单、应急减排清单编制的依据。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做好入河(海)排污口管理与排污许可管理的衔接。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三、建成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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