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05 来源:生态环境部 点击数:79162次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气候〔202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数据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证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加快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形成绿色低碳供应链和生产生活方式,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数据局制定了《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数据局
2024年5月22日
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落实国务院《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加快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形成绿色低碳供应链和生产生活方式,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碳足迹管理工作部署和分工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强化系统观念,明确方向举措,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从产品碳足迹着手,完善国内规则、促进国际衔接,建立统一规范的碳足迹管理体系,推动规则体系兼具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积极参与全球碳定价和气候治理,助力经济绿色低碳转型、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
坚持目标引领,协同落实。紧扣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明确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建设目标、实现路径和重点任务,强化工作协同落实,引导企业低碳改造,促进产业链和供应链转型升级,增强绿色低碳竞争力。
坚持主动作为,务实合作。基于国情和发展阶段,加快构建碳足迹管理体系,培育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加强重点外贸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国际交流,促进经验共享与务实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引导鼓励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碳足迹数据报送、规则制定、标识认证、国际交流等工作,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造多方参与的碳足迹工作格局。
坚持创新驱动,先行先试。推动技术、政策协同创新,引导碳足迹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提升数据质量,保障数据安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行业、企业率先开展重点产品碳足迹试点工作并积极推广。
二、主要目标
到 2027 年,碳足迹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制定发布与国际接轨的国家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标准,制定出台 100 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初步构建,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和分级管理制度初步建立,重点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衔接取得积极进展。
到 2030 年,碳足迹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应用场景更加丰富。制定出台 2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覆盖范围广、数据质量高、国际影响力强的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基本建成,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和分级管理制度全面建立,产品碳足迹应用环境持续优化拓展。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因子数据库与碳标识认证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实质性参与产品碳足迹国际规则制定。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碳足迹管理体系
1.发布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标准。立足国情做好产品碳足迹国际通用核算方法和标准本地化工作,编制发布国家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标准,明确产品碳足迹核算边界、核算方法、发布形式、数据质量要求和溯源性要求等,统一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编制要求。(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2.发布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优先聚焦电力、煤炭、天然气、燃油、钢铁、电解铝、水泥、化肥、氢、石灰、玻璃、乙烯、合成氨、电石、甲醇、锂电池、新能源汽车、光伏和电子电器等重点产品,制定发布核算规则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先行先试、逐步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原则,研制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团体标准推荐清单。对实施基础好的团体标准采信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完善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依托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优先聚焦基础能源、大宗商品及原材料、半成品和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发布产品碳足迹因子,建立国家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指导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企业报送产品碳足迹因子,充实完善国家数据库。行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地区、行业协会和企业等可根据需要依法合规收集整理数据资源,研究细分领域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与国家数据库形成衔接和补充。(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研究制定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明确适用范围、标识式样、认证流程、管理要求等。研究制定产品碳足迹认证目录和实施规则。(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参与)
5.建立产品碳足迹分级管理制度。政府部门探索开展重点行业和细分领域的产品碳足迹分级评定和管理工作。鼓励企业参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开展自身和供应链碳足迹评价,推动企业挖掘减碳潜力、优化供应链管理、提升产品低碳竞争力。(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6.探索建立碳足迹信息披露制度。在保障数据安全和知识产权前提下,分阶段、分步骤鼓励企业以环境气候信息披露、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或自愿性评价认证等方式发布产品碳足迹核算结果与报告。(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构建多方参与的碳足迹工作格局
7.强化政策支持与协同。推动将产品碳足迹要求融入贸易、财政、金融和产业等政策,形成推广产品碳足迹的政策合力。鼓励将产品碳足迹纳入绿色低碳供应链和产品等评价指标,充分发挥产品碳足迹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应用低碳技术、实施低碳改造、优化能源资源配置、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作用。促进产品碳足迹与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环境影响评价等机制的有机衔接,协同推进碳减排。(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融资主体高效、准确、及时核算产品碳足迹,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核算融资项目碳排放,为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服务提供必要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基于碳足迹信息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投资机构和评级机构将产品碳足迹纳入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及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9.丰富拓展推广应用场景。适时将产品碳足迹相关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需求标准,鼓励政府和国有企业加大碳足迹较低产品的采购和推广应用力度。以电子产品、家用电器、装饰装修材料和汽车等消费品为重点,有序推进产品碳标识在消费品领域的推广应用,引导商场和电商平台等企业主动展示产品碳标识,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低碳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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