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13 来源:青海省商务厅 点击数:352次
青海省商务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体育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
2024年5月30日
青海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以及《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要求,计划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和家装“焕新”。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着力扩大有效需求协同发力,顺应消费市场新形势新趋势,坚持各级政府联动,以提高技术、能耗、排放等标准为牵引,以政策为激励,以畅通循环为驱动,逐步建立“去旧更容易、换新更愿意”的有效机制,着力扩大消费市场需求,持续优化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通过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力度,力争到2025年,实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加快淘汰,高效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50%,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15%;到2027年,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100%,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
二、开展汽车以旧换新
推动汽车换“能”,聚焦新车、二手车、报废车、汽车后市场等汽车全生命周期各环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畅通循环堵点,强化改革创新引领,全链条促进汽车以旧换新。
(一)加大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统筹使用好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汽车报废更新,开展汽车置换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开展乘用汽车或货运汽车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汽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利率、期限。鼓励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汽车保险产品和服务,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为消费者提供有效充足的风险保障。继续实施好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利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汽车以旧换新模块和相关小程序,组织实施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汽车领域标准牵引。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积极参与老旧汽车估价评价、报废机动车回用件流通、传统经典车认定等相关标准制定工作,实施好国家现行标准。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引导个人消费者综合考虑油耗、故障率、维修成本、车辆残值以及更新补贴等情况,自主淘汰符合引导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报废车回收拆解体系。引导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及分支机构提升回收服务水平,加大服务半径覆盖范围,便利车主交车,推广上门收车服务模式。因地制宜优化报废车回收拆解产业布局,统筹使用好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鼓励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规范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拆解等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安全、环境风险。(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二手车放心便利交易。持续落实好二手车销售“反向开票”、异地交易登记等便利化措施,破除各类隐形障碍。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销企业,利用正规二手车交易平台直连买卖双方优势,推动二手车交易减环节、降成本、提效率。根据国家要求,有序推动汽车领域非保密、非隐私信息开放使用,提升二手车信息查询平台服务能力,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提供并展示车辆状况信息表,明示车辆基本信息、重要配置、价格、电池检测和估值信息等内容。(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培育壮大二手车经营主体。支持二手车销售由经纪转经销,鼓励汽车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置换,协助消费者开展生产厂家认证等业务,鼓励二手车经销企业提供车辆质保服务。开展二手车经销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促进二手车品牌化、规模化发展。落实二手车出口管理措施,提高二手车出口质量,积极对接国家有关部委和二手车出口口岸,加强二手车出口从业人员资质培训,力争实现省内二手车出口业务。(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汽车流通创新发展。引导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城市汽车流通消费改革,着力构建统一高效、绿色循环的汽车流通消费市场。加大政策支持,完善充(换)电、停车、智慧交通等基础设施。完善汽车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家电以旧换新
推动家电换“智”,以便利城乡居民换新为重点,健全废旧家电回收体系,打通废旧家电回收“静脉循环”堵点,畅通家电更新消费循环。
(七)发挥财税政策引导作用。积极争取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相关资金,充分利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等现有资金渠道,改造提升家电回收网络,提高废旧家电回收、中转和集散效率。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惠民政策支持力度。统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青海省家电以旧换新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对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的消费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支持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全链条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家电以旧换新专区,提升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影响力。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废旧家电回收及家电以旧换新相关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拓展相关信贷消费业务。(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废旧家电回收网络。结合本省城乡人口规模、居民社区等情况,合理布局回收网点、街道(乡、镇)中转站和区域性分拣中心。扎实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将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小修小补”便民地图,方便居民查询回收渠道。鼓励有条件的社区设置废旧家电临时存放场所,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两网融合”。督促家电回收企业将废旧家电销售给合法合规拆解企业。(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多元化市场主体培育。培育一批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典型企业,发展“互联网+上门回收”“以车代库”等新型模式。推动废旧家电回收企业与物业、社区、街道(乡、镇)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上门回收服务。引导家电生产企业通过自有逆向物流体系,或委托家电回收、拆解等第三方企业回收等方式,积极拓展废旧家电回收业务。鼓励平台企业综合运用手机APP、小程序等移动互联网媒介,发挥配送渠道优势,提供家电收旧、送新、拆装“一站式”服务。(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家电标准引领与支撑。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完善家电能效水效相关标准,推广绿色智能家电产品认证体系,引导家电销售企业依据相关标准,加大绿色智能低碳家电市场供给。整合和优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回收站点、中转站、分拣中心等通用标准。加快制订、修订废旧家电估值评价规则、废旧家电回收规范等相关标准。(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全面提升售后服务水平。深入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探索遴选一批实力强、模式新、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家电售后服务企业,进一步扩大规范售后服务覆盖范围。组织家电售后服务企业与回收企业加强合作,共同为消费者做好回收估值、及时清运等综合服务。引导家电售后服务企业提供在线下单、预约上门、配件自选等个性化服务。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推出家电品牌维修服务常用信息表,不断提升维修服务规范化水平。(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家装厨卫“焕新”
以扩大存量房装修改造为切入点,推动家装厨卫消费品换新,促进智能家居消费,持续释放家居消费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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