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17 来源:乌鲁木齐市商务局 点击数:67035次
关于对《乌鲁木齐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按照《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和《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商发〔2024〕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促进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和行业消费增长,乌鲁木齐市商务局起草了《乌鲁木齐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至6月27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上述规定时间内,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SCYX0991@163.com
二、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市商务局收(请在信封上注明“方案意见征集”字样)。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
2024年6月14日
附件
乌鲁木齐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和《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商发〔2024〕2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活动时间
实施时间:2024年4月24日0时—2024年12月31日24时
申请时间:2024年4月24日0时—2025年1月10日24时
二、补贴对象
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我市注册的汽车销售企业(工商注册地在乌鲁木齐市行政辖区内)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三、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
(二)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四、补贴申领渠道及材料
(一)申报补贴渠道
1.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且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qclt.mofcom.gov.cn)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准确填报提交清晰完整的申报材料,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2.若逾期未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不清晰,均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信息。
2.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
3.报废汽车信息。填写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上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4. 新车信息。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上传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5.材料申报要求。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实施期间内取得,持有人应为同一人。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五、补贴资金来源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7:3比例分担。地方负担的部分,自治区财政和市本级财政各承担50%。
根据2023年底各地(州、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财政厅向各地(州、市)预拨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政策实施期间,中央和地方根据前述单车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车辆按既定分担比例进行补贴,由市财政局与消费者进行据实结算。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自治区与各地(州、市)再进行清算。市商务局、财政局于2025年1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六、责任分工
(一)市商务局。负责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安排,制定工作方案,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
(二)市财政局。负责汽车以旧换新资金的筹集、拨付、发放、核查、监管及资料审核等工作。
(三)市工信局。负责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及资料审核等工作。
(四)市公安局。负责旧车注销登记管理、新车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信息核查比对、资料审核等工作。
(五)市税务局。负责《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工作。
七、审核流程
(一)受理审核。
1.市商务局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qclt.mofcom.gov.cn)接收申请材料,按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受理工作,退回不符合我市补贴资格的申请。
2.市商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由市商务局通过OA系统将需审核材料发送至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原则上在收到审核材料后,市公安局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市工信局、市税务局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由市商务局将已审核完成的申请资料表单通过OA系统发送至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
4.市商务局将定期汇总各部门审核受理发放进度,视情将有关情况呈报市人民政府。
(二)核查比对。
1.市公安局核查内容:
(1)核查是否属于乌鲁木齐市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个人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车型。
(2)核查是否属于个人消费者报废的车辆是否属于乘用车。一是审核本市车辆注销证明;二是审核外地报废车辆在本市初始的注册登记地。
(3)对在乌鲁木齐市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的,对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内的信息等进行核查比对工作。
2.市工信局核查内容:审核在乌市购置新车车型是否属于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范围,对新能源、燃油车型进行审核。(备注:2.0L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是指发动机排量小于或等于2.0L,燃料种类为汽油、柴油或其他燃料类型的乘用车。)
3.市税务局核查内容: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情况进行审核。
(三)结果反馈。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各单位将意见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或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办理补贴。
(四)发放补贴。
1.市商务局负责每周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
2.市财政局负责将资金安排建议提交财政部新疆监管局审核,经财政部新疆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并同步将拨付情况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市商务局配合做好报送工作。
八、企业实施主体要求
(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1.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须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且为在产状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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