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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24-06-18   来源:宿迁市商务局   点击数:781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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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商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宿迁市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

根据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了《宿迁市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宿迁市商务局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宿迁市公安局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宿迁市交通运输局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加强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全力保障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江苏省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苏商建〔2024〕97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目标

严格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机动车、倒卖报废机动车整车及“五大总成”、非法改装拼装机动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资质企业违规作业行为,统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一步规范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秩序,促进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内容

(一)安全生产方面

贯彻落实《江苏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实施方案》要求,突出关键点隐患整治、全链条综合治理、常态化巩固提升,严防和遏制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1.未配备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未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架构、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演练方案;

3.违反动火作业要求使用乙炔、丙烷等进行切割作业;

4.灭火器、消防水池、消防井、消防栓等消防设备设施过期失效或存在故障;

5.打包压块机、大力剪、拆解机等大型机械未在申报资质材料中的指定区域内作业;

6.叉车等特种设备未及时年检或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7.待拆解区车辆叠放高度超标或叠放大型车辆;

8.未按照规程收集、储存易燃、有毒等危险品;

9.未单独存放带动力电池的报废新能源汽车,或未按规程拆卸、储存车辆动力电池;

10.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二)环境保护方面

聚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突出性、普遍性和反复性环境污染问题,打击非法拆解、超标排污、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等行为。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1.未配备专业环保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企业进行环评验收;

2.未按规程对报废车辆进行预处理,危险废物回收不彻底,拆解作业区出现“跑、冒、滴、漏”现象;

3.未按《排污许可证》有关要求排污,拆解过程中未落实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未有效收集废气、粉尘等污染物;

4.企业与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处置合同过期或处置单位相关资质过期;

5.未按规定在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上登记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按规定在信息系统上如实申报、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6.未按规定在封闭或半封闭设施内储存一般拆解产物;

7.企业一般拆解产物,包括废钢废铁、有色金属等,以及废座垫、皮革、内饰件等低价值拆解产物处置台账不全,未按规定在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上如实登记申报、转移、处置排污许可中涉及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跨省转移利用手续不全;

8.事故废水池、初期雨水收集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设备损坏,运维记录或雨污总排放口等环保设施标识缺失;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非法跨省运输报废机动车;

10.其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三)规范作业方面

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严厉打击非法倒卖报废机动车整车和“五大总成”,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1.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2.资质企业未按规定备案分支机构;

3.资质企业未在其通过资质认定的场地内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或分支机构违法拆解(含预处理)报废机动车;

4.资质企业未按规定对已出具《报废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或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

5.资质企业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

6.资质企业不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或存在迁建改建扩建情况而未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7.违法批量运输已对车辆部分拆解(拆卸轮毂、三元催化器、电瓶等部件)的报废车;

8.报废车拆解人员未经过岗前培训或无证上岗;

9.车辆回收台账、“五大总成”等拆解产物处置台账不完整;

10.未按规定将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信息录入指定信息系统并交售给符合要求的单位回收利用;

11.厂区视频监控系统不能对厂区全覆盖,或监控视频不连贯、保存时间不足1年;

12.资质企业未及时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上传报废车拆解前和拆解后照片、注销证明;

13.违规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以及在办理注销业务时提供虚假、伪造材料;

14.未按要求进行车辆查验,或查验人员不具备资质、使用他人查验账号、查验音视频未能达到规定的存储要求;

15.违法拆解涉嫌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车辆或疑似赃物车辆;

1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二手车市场交易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17.其他涉及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的违法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从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底,分三阶段实施:

(一)部署准备阶段。2024年4月底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特点和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成立专项整治小组,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举报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行为。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广泛搜集非法回收拆解、环境污染以及违法处置“五大总成”等线索;督促资质企业及其分公司对照综合整治三类37项要求,逐项自查问题不足,形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范作业三个方面的问题清单和整改方案,并于4月26日前报送市商务局。

(二)综合整治阶段。2024年6月底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发挥属地优势,加强线索搜集,在各自辖区内对非法回收、倒卖报废机动车整车及“五大总成”、非法拆解改装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摸排;会同有关部门对资质企业及其分公司开展联合检查和执法,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规范作业三方面督促指导资质企业整改问题,对涉嫌违法回收拆解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查处;资质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针对自查问题清单和专项执法行动发现的问题,开展深入整改,严格落实规范作业要求,切实提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或取消分支机构备案。6月中下旬,省、市商务部门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开展抽查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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