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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补助

宁夏吴忠市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报细则(最高补贴1万元)

发布时间:2024-06-28   来源:吴忠市人民政府   点击数:787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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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年吴忠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报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自治区商务厅等18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商发〔2024〕2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方便消费者掌握补贴政策,做好补贴申领指导工作,特制订《2024年吴忠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报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吴忠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吴忠市财政局

2024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吴忠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报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自治区商务厅等18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商发〔2024〕2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方便消费者掌握补贴政策,做好补贴申领指导工作,特制订此细则。

一、补贴适用对象条件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分为报废更新补贴、置换更新补贴,申请汽车消费补贴的对象须为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让旧车的消费者,须与购买新车的消费者为同一人。两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个人消费者将本人名下符合条件的旧车报废或转让,并同时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车即可享受补贴,无次数限制。

二、补贴范围、期间和标准

(一)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适用期间(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内,个人消费者在全国范围内报废注销登记在本人名下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可申报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可申报补贴10000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可申报补贴7000元。报废旧车和购买新车无时间先后顺序要求,《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开具。

(二)汽车置换更新补贴。适用期间(2024年5月1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内,按照“总量控制、先到先得、用完为止”的原则确定活动时间,个人消费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乘用车新车,且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可申报相应的补贴。其中,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可申报补贴4000元、购买燃油乘用车可申报补贴3000元。转让旧车和购买新车无时间先后顺序要求,证明材料应于2024年5月1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开具。

三、补贴申领方式

1、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 或通过微信、支付宝、抖音、云闪付等平台搜索“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报废更新平台),按照活动细则清晰、完整、准确填报提交申报材料,向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请。

2、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我的宁夏”APP,首页点击“政府消费券”,地区选择“吴忠市”,点击“吴忠市政府汽车以旧换新购车补贴”活动页面,按照活动细则清晰、完整、准确填报提交申报材料进行申报。

四、资料提交

各类汽车消费补贴资金申报中逾期未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均不予受理。

(一)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报申请人身份信息,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填报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的开户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信息。

3、填报报废汽车信息,需填写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 VIN码),上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4、填报购置新车信息,需填写购置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 VIN 码),上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报废更新补贴适用期间内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二)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旧车交易信息需上传机动车登记证书“第一页、第二页”与“第三页、第四页”图片(具有本人转让/转移登记信息及转让/转移至他人登记信息)选择旧车转移登记日期,填写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信息。

2、新购车辆信息需上传“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图片,填写购车号牌

五、申请及审核流程

(一)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用户可以通过“补贴申领方式”中所列明的渠道向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提出购车补贴申请,签署《补贴申请承诺书》。

(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比对,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属于本实施细则明确的补贴范围的,予以审核通过。补贴申请发放过程中,经比对有以下情形的,将退回申请:

1、申请人提交的本人身份信息与在汽车销售企业登记的个人信息,以及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新车的个人信息、报废或转让旧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

2、申请人未在本实施细则规定期限内报废或者转让旧车;

3、申请人持有的旧车不符合“报废车辆”所列明标准的;或申请人已使用方案中所明确的二类补贴之一的;

4、申请人未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购买新车,且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六b;

5、申请人购买的新车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以外用途,或在补贴申请期间,新购车辆的使用性质转为营运属性、车辆已不在申请人本人名下的;

审核结果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通知申请人补正信息。申请人可以按照信息补正要求,在本实施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充提供相关信息。

(三)异议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实施细则明确的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前,由本人前往指定地点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确认收齐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申请人,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需重新在平台提交资料,3个工作日内审核予以通过。

(四)资金拨付。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审核通过后,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审议后定期汇总申请人信息和补贴金额报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六、监督管理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附加费用。对经查实发现汽车销售机构和申请人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贴资金的,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有权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进行处理。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七、重点名词解释

报废车辆是指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到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报废本人名下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 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车辆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标注的交车时间为准。

转让车辆是个人消费者在本人名下的非营运性燃油小客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转出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为准,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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