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04 来源:成都市商务局 点击数:78243次
成都市商务局关于修订《鼓励将传统能源汽车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公告
为更好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成都市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46号),进一步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市商务局已修订《鼓励将传统能源汽车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奖励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附件:鼓励将传统能源汽车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附件
鼓励将传统能源汽车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成都市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46号)要求,对在本市将传统能源汽车更换为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置换奖励,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依据
《成都市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中“(七)鼓励将传统能源汽车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对将在本市登记注册的非营运性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报废,并在本市购置和上牌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小型车2000 元/辆、中型车 5000 元/辆、大型车8000 元/辆的置换奖励。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车辆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一)奖励对象。将在本市登记注册的非营运性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报废,且在本市购置并上牌新能源汽车的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和个人。按照2024年4月 24 日商务部、财政部等 7 部门印发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可享受补贴的车辆,不再重复享受此项政策。
(二)奖励标准。按照淘汰报废车辆类型为小型、中型、大型载客汽车分别给予 2000 元/辆、5000 元/辆、8000元/辆的置换奖励。
三、申领条件
1. 淘汰报废车辆为在成都市登记注册的非营运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载客汽车。
2. 淘汰报废车辆须在国内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注销,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3. 申领人(单位)须在我市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登记上牌。
4. 淘汰报废车辆与新能源汽车新车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须为同一自然人(单位)。
5. 活动分为 4 个周期:
第一周期 2022 年 8 月 6 日至2024 年12 月31 日;
第二周期 2025 年 1 月 1 日至2025 年12 月31 日;
第三周期 2026 年 1 月 1 日至2026 年12 月31 日;
第四周期 2027 年 1 月 1 日至2027 年8 月5 日;
报废旧车和购买新车均须在每个活动周期内完成(不得跨周期报废旧车、购买新车)。
每个周期内,报废旧车和购买新车不分先后顺序。
6. 旧车淘汰报废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载明的“注销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7. 灭失车辆不得作为报废车辆享受政策。
四、申报流程
奖励申领人自每个周期开始至每个周期结束后20日内(即2025 年 1 月 20 日、2026 年 1 月20 日、2027 年1 月20日、2027年 8 月 25 日前),登录“蓉 e 行”公众号平台,进入“老旧非营运置换”栏目,按照页面提示信息填报相关资料,提交补贴申请。市商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等相关市级部门审核后,给予置换奖励。
五、相关说明
(一)载客汽车,是指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中表1《机动车规格分类》规定,大型载客汽车指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 或者乘坐人数大于或等于20 人的载客汽车;中型载客汽车指车长小于 6000mm 且乘坐人数为10—19 人的载客汽车;小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 6000mm 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灭失车辆,是指因特定原因(如自然灾害、被盗、遗失)而不再存在的车辆。
(二)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关于印发<鼓励将传统能源汽车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商务发〔2023〕95 号)废止。
(三)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2023 年“蜀里安逸·乐享成都”新能源汽车置换奖励活动方案》活动流程及相关条件同步作相应调整。
(四)对已提交申请的申领人(单位),市商务局将会同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等相关市级部门重新复核,通过后给予置换奖励,并以短信形式通知申领人(单位)。
六、特别提醒
本细则印发之日前,已完成报废和更新,且符合本细则条件的申领人(单位)应于 2025 年1 月20 日前提交补贴申请。
(来源:成都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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