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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补助

山西省晋中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最高补贴1万元)

发布时间:2024-07-08   来源:晋中市商务局   点击数:3540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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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商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商函〔2024〕30号

各县(区、市、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各县税务局:

按照《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山西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商消费函〔2024〕182号)要求,为推进实施全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全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商务局

晋中市财政局

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晋中市公安局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

2024年7月2日


全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报废车置换。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第二条 二手车置换。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晋中市内已备案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转出个人名下持有时间1年以上的乘用车,并在市内购买上户乘用车,给予2000元补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第二章 补贴申报和审核

第四条 符合第一条要求,拟申请报废车置换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企业名单见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

第五条 符合第二条要求,拟申请二手车置换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按照各县商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新车和二手车的车辆识别代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新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相关信息和材料,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所在县(区、市、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二手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持有时间1年以上。其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由市内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由市内汽车经销商开具。

第六条 报废车置换审核。由各县(区、市、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牵头受理属地(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准)申请材料,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商务、公安、工信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支持高效开展审核工作。

二手车置换审核。由各县(区、市、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做好资料审核和补贴发放工作。

个人消费者购买一辆新车只享受一次补贴。一辆新车不可以同时申请报废车置换和二手车置换两种补贴。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报废车置换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由各县(区、市、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若有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特殊情况,需提交相关补充材料的,具体以各县(区、市、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求为准。如线上审核出现异议,各县(区、市、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工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线下核实。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在补贴申请信息受理(已受理或退回补正)和审核(审核通过或审核未通过)重要节点向申请人发送短信通知。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的,不予办理补贴。

第三章 补贴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符合报废车置换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省、市、县财政按6:2:1:1比例共担。符合二手车置换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2:1:1比例共担。(其中介休市为省级财政直管县,市县共担部分全部由介休市负担)。

第八条 符合报废车置换的,各县(区、市、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每月1日、15日将审核通过的名单盖章报至市商务局,并根据本地区制定的补贴发放政策,具体组织落实,确保补贴及时发放到位,补贴资金到达消费者银行账户后,各县(区、市、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进行补贴发放确认。

市商务局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报省商务厅和市财政局。省财政厅将中央、省级配套资金下达后,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分配意见将中央、省级资金及市级配套资金拨付至各县(区、市、开发区)财政局。各县(区、市、开发区)商务、财政部门于2025年1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2025年1月25日前与各县(区、市、开发区)进行清算,并将情况汇总报送至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九条 符合二手车置换的,各县(区、市、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将审核情况及时报送市商务局,并根据本地区制定的补贴发放政策,具体组织落实,确保补贴及时到位。市财政局在收到省级配套资金后,根据市商务局申请,将省级资金、市级配套资金下达至各县(区、市、开发区),待发放完毕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省财政补助资金“多退少补”的原则,与各县(区、市、开发区)进行清算。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于2025年3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各市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于2025年4月30日前提出各市补助资金清算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下达清算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县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报废车置换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县(区、市、开发区)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接受财政部山西监管局对补贴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的核查。各县(区、市、开发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

各县(区、市、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手车置换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县(区、市、开发区)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接受财政部山西监管局对补贴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的核查。县(区、市、开发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

各部门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不得指定汽车经销商和二手车企业,不得指定汽车品牌。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牵头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同时各县同步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电话热线见附件),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一辆新车多次申请补贴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市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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