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10 来源:沈阳市商务局 点击数:67763次
沈阳市商务局关于明确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执行有关事项的告知书
个人消费者,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沈政发〔2024〕4号)政策要求,稳步推进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相关工作,现将政策执行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
按照商务部等7部委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自2024年4月24日至12月31日,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2011年6月30日以前登记注册,含当日)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购买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二、沈阳市汽车更新消费补贴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沈政发〔2024〕4号)政策要求,继续对汽车更新消费给予补贴,自2024年2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报废本地登记注册的老旧汽车,并在我市参加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燃油汽车的给予3000元补贴,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给予4000元补贴,同一车主在政策执行期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三、两项政策不兼得
鉴于上述两项政策均为支持老旧汽车报废并购买新车的个人消费者给予补贴,按照《辽宁省支持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同一个项目已获得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即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和市本级汽车更新消费补贴政策不兼得。
请广大个人消费者踊跃申报政府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同时符合申报上述两项政策的,建议个人消费者按照补贴资金就高的原则申报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市商务局也对个人消费者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中发现同时申报上述两项政策的,也将按着补贴资金就高的原则进行办理。
(来源:沈阳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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