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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深入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24-07-11   来源:石家庄市商务局   点击数:7828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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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商务局等 8 部门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深入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行为,配合国家、省、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方案的推进实施,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市商务局等8部门联合制定了《石家庄市深入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商务局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石家庄市公安局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2日


石家庄市深入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行为,有效净化市场经营环境,根据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今年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以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活动为抓手,以严格规范清理整治报废机动车市场秩序为目的,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落地实施打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等7部委令2020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等法规标准,通过部门联动、上下协同,全面清理整治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坚决取缔无证经营“黑窝点”,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拼装、倒卖报废机动车及“五大总成”违法行为,统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行业发展,逐步探索建立企业退出机制和产业预警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秩序和产业布局,促进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整治内容

(一)安全生产方面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突出关键点隐患整治、全链条综合治理、常态化巩固提升,严防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1.未配备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未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架构、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演练方案;

3.违反动火作业要求使用乙炔、丙烷等进行切割作业;

4.灭火器、消防水池、消防井、消防栓等消防设备设施过期失效或存在故障;

5.打包压块机、大力剪、拆解机等大型机械未在申报资质材料中的指定区域内作业;

6.叉车等设备未按有关要求合法合规使用;

7.待拆解区车辆叠放高度超标或叠放大型车辆;

8.未按照规程收集、储存易燃、有毒等危险品;

9.未单独存放带动力电池的报废新能源汽车,或未按规定程序拆卸、储存、运输车辆动力电池和铅蓄电池;

10.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二)环境保护方面

聚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突出性、普遍性和反复性环境污染问题,打击非法拆解、超标排污、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等行为。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1.未配备专业环保管理人员,未规范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2.未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等标准开展回收拆解,拆解作业出现“跑、冒、滴、漏”现象;

3.未按《排污许可证》有关要求排放污染物,回收拆解过程中未落实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控制要求;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混入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未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关经营范围的企业进行处理,未签订委托处理合同;

5.未按规定在“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上,录入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产生量、产生时间及处理(流向)等数据;未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未登记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按规定在信息系统上如实申报、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6.未按相关标准和要求分类分区贮存拆解产生的回用件和固体废物;

7.事故废水池、初期雨水收集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设备损坏,运维记录或雨污总排放口等环保设施标识缺失;

8.其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三)规范作业方面

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严厉打击非法倒卖报废机动车整车和“五大总成”,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1.未取得资质认定或通过不法手段骗取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2.资质企业未按规定备案分支机构;

3.资质企业未在其通过资质认定的场地内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或分支机构违法拆解(含预处理)报废机动车;

4.资质企业未按规定对已出具《报废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或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

5.资质企业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

6.资质企业不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或存在迁建改建扩建情况而未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7.违法批量运输已对车辆部分拆解(拆卸轮毂、三元催化器、电瓶等部件)的报废车;

8.报废车拆解人员未经过岗前培训或无证上岗;

9.车辆回收台账、“五大总成”等拆解产物处置台账不完整;

10.未按规定将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信息录入“新能源汽车国家检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并交售给符合要求的单位回收利用;

11.厂区视频监控系统不能对厂区全覆盖,或监控视频不连贯、保存时间不足1年;

12.资质企业未及时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平台上传报废车拆解前和拆解后照片、注销证明;

13.违规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以及在办理注销业务时提供虚假、伪造材料;

14.未按要求进行车辆查验,或查验人员不具备资质、使用他人查验账号、查验音视频未能达到规定的存储要求;

15.违法拆解涉嫌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车辆或疑似赃物车辆;

1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二手车市场交易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17.其他涉及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的违法行为。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准备阶段(即日起-7月10日)。各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搜集非法回收拆解、环境污染以及违法处置“五大总成”等线索,及时查处非法回收、储存、运输、拆解报废机动车。资质企业对照综合整治要求,强化法规学习和贯彻落实,自查问题不足,形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范作业三个方面的问题清单和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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