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生态环境部 点击数:36000次
关于公开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强化企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我部组织编制完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部。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侯琼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电话:(010)65645746
传真:(010)65645745
邮箱:swmd@mee.gov.cn
邮编:100006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4.征求意见反馈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7月23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 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5.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8.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9.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10.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
11.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12.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13.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14.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15.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16.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
附件 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南
( 征 求 意 见 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指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强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制度落实,规范其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可参照执行。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点见附表。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名称、物理性状、年度产生量、贮存方式、利用方式和去向、利用或处置量、环境管理要求。
2.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采取的环保措施及排放去向”部分,载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及最终流向(自行利用、委托利用、自行处置、委托处置)。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科学预测分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可以依据产废系数评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可以参 照同类原材料、同类生产工艺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判定结果预 测分析工业固体废物的属性,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依据《固 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开展分类。
4.拟配套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明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环境保护 标准,用于指导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
5.拟配套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建设项目, 应当对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分析合规建设设施的可行性。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分析内容作为判定项目建成投运后产 生的固体废物属性的参考。项目运行实际产生固体废物后,在监管 和执法等工作中有需要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所产生 的固体废物开展属性鉴别。
二、排污许可制度
1.产生单位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依法 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2.2022 年 1 月 1 日后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产生单位,应按照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 (以下简称固废技术规范)和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 规范申领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中应载明一般工业固体废 物环境管理要求。
3.2022 年 1 月 1 日前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生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单独申请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待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变更时,按 照固废技术规范和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排 污许可证中增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4.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执行 报告。执行报告应按照固废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写,并说明一般工业 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三、清洁生产制度
1.产生单位应当依据《固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 进法》等有关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2.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 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减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产生量,并将实施情况纳入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四、管理台账制度
1.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 行)》要求,建立管理台账,全面、准确地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鼓励优先使用信息 系统建立电子台账,建立电子台账的产生单位,无需再记录纸质台 账。无法建立或者不适于使用电子台账的,建立纸质台账。
2.产生尾矿的单位应当按照《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有 关规定,通过信息系统填报有关信息。
五、贮存管理
1.产生单位应当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2.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 体废物,其贮存过程应当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库。贮存库设 有雨棚、围堰或围墙,仓库内部地面干净平整无损,地面应当做硬 化或其他防渗措施处理,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雨淋等 环境保护要求,不应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 应在贮存设施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 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规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并注 明相应固废类别。
4.对照《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 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 类分区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不 得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5.鼓励有条件的产生单位在贮存场所出入口、磅秤位置等关键 节点设置视频监控,配备智能称重设备。
6.尾矿库应按照《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有关规定,建立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每年汛期前至少 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治理。
六、利用处置管理
1.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宜用则用、全程管控”的原则,根据经 济、技术条件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应遵守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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