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30 来源:枣庄市人民政府 点击数:77442次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支持新能源电池回收利用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枣政办字〔2024〕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枣庄市支持新能源电池回收利用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支持新能源电池回收利用若干措施(试行)
为全面贯彻“双碳”战略部署,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字〔2023〕236号)要求,抢抓山东省支持枣庄发展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回收拆解产业重要机遇,引导新能源电池(不包含铅酸电池)回收利用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全力打造产业绿色发展示范基地,建设“中国新能源电池名城”,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产业布局
科学布局新能源电池回收利用项目,防止重复投资、产能过剩、恶性竞争。支持项目入驻基础设施齐全、符合规划布局的产业园区。引导新建、扩建项目按照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要求,采用自动化水平高、环保标准高、回收利用率高、能效先进的生产设备,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审批手续。鼓励新能源电池回收利用企业采用水泥窑热源干法处置工艺。采用后端湿法工艺的企业原则上要安排在化工园区。(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二、健全回收体系
鼓励新能源电池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等上下游协同联动,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用新能源电池回收渠道,鼓励应用“互联网+回收”模式开展新能源电池回收。培育新能源电池回收龙头企业,对纳入商务部国家级再生资源回收重点联系企业名单、在我市投产并当年达到升规标准的企业,由所在区(市)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按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第2部分:回收服务网点》(GB/T 38698.2)要求规范建设回收服务网点,对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回收量首年达到5000吨的,由所在区(市)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各区(市)合理布局、规范设立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由所在区(市)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三、促进项目投产达效
支持新能源电池梯次利用、再生利用项目建设,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在我市投产并当年达到升规标准的企业,由所在区(市)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完善土地、资金、能耗等要素保障机制,保障新能源电池回收利用项目建设。深化精简、高效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为企业落户、项目落地帮办立项、开工、投产等环节的审批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对项目开展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构建“在谈、签约、建设、投产、达效、扩规”一链式管理服务体系,实现市、区(市)联系帮包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审批服务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四、支持重大项目和技改项目建设
对重大招商引资、技术改造升级等引领性强、贡献度大的新能源电池回收利用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在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全方位精准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五、加大金融支持
深化财金联动,用好碳减排政策工具,推动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探索开发绿色产业贷担保产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实行优惠的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积极争取省绿色基金支持,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向新能源电池回收利用行业。(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枣庄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枣庄监管分局)
六、强化人才引育
对引进海外人才、顶尖人才成效突出的新能源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给予枣庄英才申报配额。对引进的国际顶尖人才,可根据项目情况“一事一议”给予不低于500万元支持。对在我市新能源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大学本科毕业生,符合青年人才补贴申领条件的,连续3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2000元、1000元租房和生活补贴,市、区(市)财政各承担50%;购买住房并符合购房补助申领条件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和2万元购房补助,由住房所在区(市)财政发放。(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七、支持科技创新
运用市级产学研联合基金,支持科技成果来我市转移转化。对规模以上新能源电池回收利用工业企业承诺研发投入三年年均增长30%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3.5%以上的,按照研发投入增量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未达到承诺增长目标的企业退还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枣庄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主持修订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参照本措施,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企业在享受本政策的同时,同步享受国家及省支持政策的,市及以下政策遵循从优且不重复原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能源局负责解释。
(来源:枣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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