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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市2024-2025年度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和燃气货车财政补贴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点击数:558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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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乌鲁木齐市2024-2025年度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和燃气货车财政补贴方案》意见的公告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我局起草的《乌鲁木齐市2024-2025年度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和燃气货车财政补贴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952721129@qq.com或传真至:0991-4886312。

2.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2日18:00时。

附件:乌鲁木齐市2024-2025年度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和燃气货车财政补贴方案(征求意见稿)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26日


附件

乌鲁木齐市2024-2025年度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和燃气货车财政补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 号)、生态环境部等15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 号)及自治区《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新党发〔2022〕14 号),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兵团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22〕7 号),引导和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加快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和燃气货车淘汰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资金补贴,鼓励全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和燃气货车提前淘汰,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完成 2025 年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和燃气货车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补贴范围

对已取得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号牌并在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中型或重型(中型货运车辆是指车长大于等于 6m 或者总质量大于4500kg 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货车;重型货运车辆是指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和燃气货车提前淘汰报废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本次补贴:

(一)交售给我市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报废时的实际使用年限,距离《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报废年限一年(含)以上。实际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终止日期为车辆交售给我市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交车日期”为准)。

以下车辆不享受本次补贴:

(一)距强制报废日期不足1 年(含)或达到强制注销报废标准的;

(二)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政策的;

(三)由于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四)车辆未按规定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五)机动车所有人与申请补贴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六)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

三、补贴时间与补贴标准

补贴政策实施时间为 2024 年4 月1 日至2025 年12月31日受理的补贴业务。

2024 年度补贴在 2024 年 11 月审核汇总后,财政纳入2025年预算,于 2025 年 3 月进行补贴。2024 年11 月1日至12月31 日受理的补贴业务,将纳入 2026 年度财政预算进行补贴。

2025 年度补贴在 2025 年 11 月审核汇总后,财政纳入2026年预算,于 2026 年 3 月进行补贴。2025 年11 月1日至12月31 日受理的补贴业务,将纳入 2027 年度财政预算进行补贴。

2024 年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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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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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一)《乌鲁木齐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和燃气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五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法人主体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卡)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

(五)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补贴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2)。

五、申领流程

(一)机动车所有人按国家相关规定报废车辆,到本市具有合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交付拟报废车辆,并由该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审查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交的《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二联)、《机动车查验登记表》、机动车解体照片,符合规定的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机动车所有人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到益民大厦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窗口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符合规定的开具《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

(四)机动车所有人持申请补贴所需材料依次到益民大厦市公安局、市商务局(益民大厦B 座17 楼1721 办公室、联系电话:0991-8865799)、市交通运输局服务窗口进行“一站式”申报审核工作。符合补贴条件的,市交通运输局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后,市交通运输局将审核材料统一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待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到位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向机动车所有人支付补贴资金。

六、做好“一站式”申报审核服务工作

为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在益民大厦设置“一站式”申报审核服务流程,各相关部门指派工作人员受理申报审核工作,并认真履行审核工作职责。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对申请补贴车辆的《机动车注销证明》进行审核确认,并根据机动车档案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确认申请补贴车辆的排放标准;车辆排放标准无法确认的,由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做好核查工作;

(二)市商务局负责对申请补贴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进行审核确认;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报废车辆申领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进行审核确认;

(四)申报审核工作中,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在申报人所持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应严格按“一次性办结”工作要求,受理后当场办结。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结的,要及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申报人所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须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

七、特殊情况说明

(一)对于机动车所有人是运输企业的,且运输企业已注销的,须提供工商注销证明、运输企业财产合法处置证明或车辆归属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经各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转入合法归属人同名的银行账户。

(二)对于机动车所有人是运输企业的,且运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因被查封或其他原因导致账户无法正常使用的,运输企业可申请延期拨款。经各部门审核,符合资金补贴条件的,待运输企业基本账户查封等问题解决后,将补贴资金转入运输企业的基本账户。

(三)对于机动车所有人死亡的,须由车辆继承人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车辆(财产)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并由合法继承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负责办理。

八、其他说明

本方案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关政策制定,如遇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由相关部门根据要求作相应调整。

附件:

1.乌鲁木齐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和燃气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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