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5 来源:新疆自治区商务厅 点击数:78068次
关于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
各地州市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主管部门: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 号)和商务部等 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对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若干措施进行了新的安排部署,相较 2024年4月24日,商务部、财政部等 7部门印发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进一步提高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和中央财政承担比例。为更好加力支持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着力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经认真研究,现就实施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提高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 号 )基础上,个人消费者于 2024 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 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 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 2 万元、购买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 1.5 万元。自《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 [2024]75号)印发之日起申请补贴的消费者,均按照本通知标准执行补贴。
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燃油乘用车或 2018年 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应按《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 发改环资[2024]1104号)规定要求于2024 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二、提高中央财政承担比例
中央财政承担比例由原来的 70%提高至 95%,其余的 5%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配套,地县级财政不再安排配套资金。中央和自治区下达资金额度全区使用完毕后,超出部分可由该地县自筹资金解决。截至2024 年12月 31日未用完的中央、自治区下达资金额度收回中央和自治区本级。
三、严格按比例兑付补贴资金
地县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自治区财政厅 商务厅关于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新财建[2024]101号 ) 规定,及时足额兑付补贴资金。每一次兑付补贴资金时,各地县级财政部门严格执行中央财政 95%、自治区本级财政 5%的资金配比比例,不得在一次兑付资金中全部使用中央补贴资金或自治区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四、优化汽车报废更新审核、拨付监管流程
优化资金审核监管流程,缩短补贴资金兑付周期,加快补贴资金兑付速度。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商务厅关于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新财建 [2024]101号)规定,根据自治区商务厅提出的补贴资金安排建议,形成初步资金审核意见。自治区财政厅在将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新疆监管局的同时,即可将审核结果通知各地(州、市) 级财政部门。各地(州、市) 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厅审核结果 15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兑付到个人消费者。财政部新疆监管局的复审确认结果将作为后期中央财政资金清算的工作依据,不再作为资金兑付的前置条件。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025年1月2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对补贴资金实施清算。
五、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自治区将制定和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及要求,请各地把握力度节奏,合理拨付资金,做好监控预警,加强监督核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决杜绝滞拨、挤占、截留、挪用等问题。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违反财经纪律的,中央和自治区将及时收回资金,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潜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8月22日
(来源:新疆自治区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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