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6 来源:扬州市交通运输局 点击数:66388次
市交通运输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市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两新”工作,做好国三及以下排放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市相关部门结合部、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扬州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申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请各县(市、区)建立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细化推进措施,明确责任分工,高效有序推进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并按《指南》要求,及时汇总、上报本辖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情况,相关表格加盖公章及时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扬州市交通运输局 孙楚楚 徐思慧,0514-82773235;电子邮箱:371052209@qq.com。
市交通运输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商务局
2024年10月25日
扬州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申领指南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以下称“90号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4〕44号)、《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商务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等4部委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苏交运〔2024〕21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
(一)补贴范围
1.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柴油货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2.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1中报废车辆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4)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营运车辆时间的先后顺序不做强制性规定。
3.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包括冷藏保鲜。
(二)实施期限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三)补贴标准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具体标准按“90号文”执行(详见附件1)。其中,对距离强制报废年限不满一年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实施报废,并新购中型或重型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的,按照新购补贴标准予以补贴;对挂车不予补贴。
二、资金申请与审核
(一)资金申请
拟申请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营运货车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车籍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附件2)提交申请和证明材料原件以及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填报提交《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将相关材料原则上按“一车一档”的要求提交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委托办理的递交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委托办理的递交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3.申请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委托办理的递交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申请人需同时提交真实有效的账户信息,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截止日期可视情延长至2025年1月15日。同时,资金申请表编号由地级市名称、年代代码(申请年)、设市区编号(前两位为县市代码,宝应:01、高邮:02、江都:03、仪征:04、邗江:06、广陵:05、市辖区:07)和4位数字流水号组成,如扬州(2024)010001,其中市辖区指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市辖区,下同)。
(二)材料审核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收到申请信息后,应及时会同同级公安、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照政策要求,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中会审,填制《县(市、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联审表》(附件4),形成审核意见留档备查,同时将附3、4移交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部门审核材料要求如下:
1.审核车辆报废凭证。属地公安机关(其中,广陵区、市辖区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负责审核本地号牌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信息;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其中,市辖区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车辆排放标准;属地商务部门负责审核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中,市辖区由市交通执法支队)负责审核《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等其他信息。
2.审核更新车辆凭证。属地公安机关(其中,广陵区、市辖区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负责审核本地号牌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型号、车辆类型等信息;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其中,市辖区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车辆排放标准;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中,市辖区由市交通执法支队)负责审核《道路运输证》、新能源车辆是否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等其他信息。
3.补正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有关信息,逾期不再受理。
三、补贴发放与管理
(一)资金预算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测算汇总形成本轮政策实施期内本辖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需求,并填写《县(市、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需求表》(见附件5),于2024年10月31日前加盖公章报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汇总后报省厅争取预拨资金,用于启动相关工作。
(二)资金发放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每月形成《县(市、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车辆汇总表》(附件6)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和资金分配建议,按程序将补贴资金全额发放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剩余补贴资金待政策期结束后再进行清算。流程图如下:
四、相关要求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实现高效联动,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协调处置,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应当定期汇总辖区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月3日前将加盖公章的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车辆汇总表(附件6)报送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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