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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04   来源: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点击数:223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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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_关于印发《河北省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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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消防救援支(大)队,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消防救援工作筹备组:

为加强河北省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管理,推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行业安全、有序、高质量发展,现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遵照执行。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7月8日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管理,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控制环境污染,推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行业安全、有序、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部委《新能源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报废、回收、拆解、利用、贮存及运输等各环节产生的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综合利用相关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全生命周期安全和质量管理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回收和利用等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供销合作社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坚持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依法依规按标准生产经营。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承担整车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主体责任,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企业承担直接销售至市场(如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租赁运营机构等)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责任;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销售商、维修经营者、回收经营者、回收服务网点及其他产生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单位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规范利用和环保处理。

第五条  实行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落实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实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应在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销售、收集、利用企业应建立工作台账,记录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

第六条  所有从事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销售、收集、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相关资质,依法依规开展相应业务。

第七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等社会组织发挥专业优势,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管理有关工作,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维修、登记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企业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销售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企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县级消防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销售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抽查。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尽量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采用标准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产品结构设计,并向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拆解企业提供电池拆解技术信息。鼓励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企业优先使用再生原材料、公开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中再生原材料的使用比例。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易于维护、拆卸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固定部件。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将本企业研发、生产、组装等过程中产生的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交售给回收利用企业处理。

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应依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可通过销售商等渠道,在电动自行车用户手册或其它随车交付说明书中明确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维修、替换、回收等要求;电动自行车销售商需登记所有人信息,通过售后服务渠道等途径告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回收处理措施。

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等产品。

第十二条  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增加登记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蓄电池识别代码。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维修经营者维修、更换过程中产生的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交售给合规的回收服务网点、回收经营者或回收利用企业。

电动自行车维修经营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网点不得私自开展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不得私自开展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进行拆解、组装、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等行为。

第三章回收、拆解、贮存、利用、运输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全省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的管理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辖区内回收利用企业工作台账,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企业相关信息,指导再生利用和梯次利用工业生产企业严格按相关标准规范生产;根据国家以旧换新相关政策,县级以上商务部门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过程中进行环境监管;市、县级消防部门依法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利用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自行车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承运企业、运输车辆、从业人员资质实施监管;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依托现有废旧商品回收网络,优化回收体系,指导本系统回收网点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交售有资质的回收利用单位和企业处理。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按照城市规划、交通规划、电网规划等要求,合理布局电动自行车充电、换电设施,遵循市场竞争原则,创新开展电动自行车共享充换电模式。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电动自行车用废锂离子蓄电池按照一般固体废物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公安主管部门按照铅蓄电池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废旧电动自行车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依规取得许可。

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依规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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