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6 来源: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点击数:56038次
市经信局关于对《武汉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武汉市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武政〔2022〕11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研究起草了《武汉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意见者请于2025年1月3日(星期五)前以书面形式(团体或企事业单位盖公章)反馈至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电话:027-85317077(市经信局节能处)
邮 箱:whjxwjnc@163.com
附件:《武汉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12月2日
附件:
武汉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产业加快发展,不断壮大企业的龙头作用和示范效应,形成产业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打造国内具有特色的产业集群,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产业规范发展。引导企业参与溯源管理,推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发展,支持企业申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规范条件企业。开展综合利用的企业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管理有关要求建立溯源系统,具备信息化溯源能力并开展溯源工作,将溯源信息及时准确地上传至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按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模块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责任可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开展清理废旧动力电池“作坊式回收”联合专项检查行动,坚决打击“作坊式回收拆解”等环境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区人民政府参加,不再列出)
二、支持回收利用发展。面向工信部认定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规范条件企业,支持开展综合利用。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规模梯次利用,按照年度销售的合格梯次电池容量给予25元/KWh、单个梯次利用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补贴。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破碎或锂电池废旧料进行干法、湿法等再生利用企业,按年度废旧动力电池(废旧电池料)采购金额的5%给予再生利用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推进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产学研合作。加强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的技术攻关,在破解回收涉及的拆解、梯次利用、破碎分选、材料再生等多个环节技术壁垒上持续攻关,抢占回收利用技术高地。(责任单位:市科创局)
四、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将研发投入情况作为企业申请各类科技项目、补助资金、创新平台的基本条件,财政科技研发资金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额度高的申报单位。支持梯次利用关键共性技术、装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引导产学研用协作。支持市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开展带动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研发,对列入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创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五、加强企业引进和项目建设。培育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产业链,重点引进废旧动力电池技术装备、电池系统零部件、储能系统工程实施等企业和项目。鼓励梯次利用新型商业模式创新和示范建设,支持电池梯次利用、再生利用项目和智能化改造项目建设。对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及以上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审计核定的生产性设备投资的8%,给予最高8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对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及以上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审计核定的生产性设备投资的8%,给予最高1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市、区各承担50%。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业节能与绿色低碳转型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投资额不超过8%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专项补助。(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六、支持企业人才引育。鼓励和支持企业培养引进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领域高层次人才,支持申报武汉英才计划,按照人才认定类别,根据政策给予相应资金资助、综合支持和保障服务。强化人才安居保障,对国家、省、市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或者其他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及硕士研究生,按照标准分别给予3年、2年、1年免租优惠,其他大学生按照不高于市场标准70%计收租金。(责任单位:市人才局,市人社局,市住更局)
七、培育壮大中小企业。对武汉市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市级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各区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不低于1:1配套支持。对武汉市获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八、强化标准创新引领。支持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牵头编制实用性和指导性强的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标准、再生利用标准等,对我市相关单位主导制定且实施后取得良好成效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照《武汉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九、增强金融赋能助力。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给予优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等方面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综合利用企业和对应项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
十、其他事项。本措施与我市市级层面其他同类优惠措施不重复享受。鼓励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集聚的相关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长江新区管委会)制定配套措施。本措施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具体措施另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湖北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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