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9 来源:黑龙江省商务厅 点击数:56659次
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版)》意见建议的通告
根据商务部《关于变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个人名下”有关提示的函》(商流通司函〔2024〕575号)及《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2024〕43号)要求,我厅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对《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在通告期内实名向电子邮箱反馈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至20日。
邮箱:swtltc2024@163.com
附件: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版)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4年12月16日
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 号)、《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商办流通函〔2024〕396号)、《黑龙江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黑发改环资规〔2024〕2 号)、《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黑政办发〔2024〕21 号)、《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2024〕43 号)和《关于变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个人名下”有关提示的函》(商流通司函〔2024〕575号)要求,引导消费者选购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做好全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是指政府为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要求,以加速淘汰存有安全隐患的老旧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旧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由省级商务部门统筹推动,通过公开遴选第三方服务机构,由市(地)商务部门按照省级标准选定电动自行车市场销售和回收主体,采取支付立减形式组织实施的政府补贴。本实施细则所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国家安排我省的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省级财政按规定配套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自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4 年12 月31日期间,消费者在参与活动的市场销售主体门店,交售用于报废的旧车(含电池),换购新电动自行车的(以下简称“新车”),给予以旧换新补贴。补贴标准为商品最终销售价格的20%,每位消费者可享受补贴 1 次,补贴额不超过500 元。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与政府消费券补贴政策不重复享用。
第五条 新车及配件需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 1 号修改单(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 号修改单(GB42296—2022);换购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其电池还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标准要求。
第六条 旧车由参与活动市场销售主体代为收购,并通知参与活动市场回收主体按时上门店回收,进行报废拆解。
第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地)通过线上渠道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开设本市(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专区。鼓励参加活动市场销售主体加大对消费者交回有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给予优惠。
第三章 参与市场主体及消费者参与方式
第八条 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选定2024年“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消费补贴政策”参与企业工作的通知》(〔2024〕14-2491 号)要求进行审定,并在部门官网进行公示。要同等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通过线上平台和线下渠道参与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参与市场销售主体要在支付环节向消费者明确提示获取政府补贴金额。
第九条 消费者参与方式
(一)个人消费者将旧车送达参与活动的市场销售主体门店现场,由销售企业核验旧车手续并代收车辆,同时登记好相关信息,填写《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回收登记表》,包括:身份证、电动自行车车牌、电动自行车电子行驶证等信息。未登记上牌的消费者填写《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书面承诺书》,并附人与车辆合影照片。
(二)经公开征选,中国银联“云闪付”APP为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平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消费者提供相关要件后,使用服务平台应用程序(APP)在专用POS 机付款购买符合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即可享受政府换新补贴。
(三)消费者购买符合补贴条件的产品,销售发票须开具给个人。发票价格合计金额应为“消费者个人实际支付金额+政府补贴金额”。
(四)如发生退货情形,退还消费者的款项不包含补贴资金。如退货发生在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以后,由参与市场销售主体及时将与退货相关的补贴资金按程序退还。(五)退货退款均占用消费者的1 次补贴指标,不可再次参与。
(六)其他活动规则详询服务机构或参与市场销售主体。
第十条 市场销售主体参与流程
(一)核对相关信息真实性,上牌车辆确认参与以旧换新的消费者与旧电动自行车登记人身份一致。未上牌车辆确认《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书面承诺书》填写信息准确真实。
(二)按规定将代收的旧车存放在符合条件的临时场所。临时存放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指导有关部门,督促临时存放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三)协助消费者现场选购符合条件的新车,完成平台支付。
(四)将代收的旧车交予参与活动的市场回收主体。
(五)填写《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回收登记表》,整理完整的销售、回收材料后进行补贴资金申报。
第十一条 市场回收主体参与流程
(一)按时上门回收市场销售主体门店代收的旧车,避免积压造成安全风险。
(二)及时转运至回收拆解场地,确保途中安全。
(三)按相关要求对旧车进行报废拆解。
(四)收集好车辆拆解相关回收资料,填写《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回收登记表》,并返回给销售企业。
第四章 资金分配方式、支持时限
第十二条 本次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规模确定后,以各市(地)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占比作为测算因素,通过“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将补贴资金预拨至各市(地);实施时限为本文件印发当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第五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十三条 资金申报按属地化管理,市(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做好本地区(含所辖县、市、区)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等工作,应重点对服务平台及市场主体资金核销票据进行实质性审核。
第十四条 为减轻市场主体资金周转压力,各市(地)应确保在活动开始后每两个月对市场主体开展一次审核拨付工作。
第十五条 审核工作结束后,各市(地)商务部门负责确定各市场主体补贴金额,在履行公示、局党组会审议等必要流程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并向省商务厅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市场销售主体向本地商务部门申报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政策期内产品采购、入库、销售明细;
(二)绑定专用 POS 机账户补贴有效期内银行流水明细;
(三)销售产品应开具的有关票据,包括但不限于消费小票、产品发票及收货佐证等材料;
(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回收登记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书面承诺书》,整车照片、车架号照片等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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