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07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点击数:23654次
关于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改体改〔2024〕1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12月4日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加快融入和主动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主要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提供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工作导向和基本参照。
第三条 本指引将根据实践中各地区、各部门的执行落实情况,结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程中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
第一节 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
第四条 有关部门要结合产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制度体系,细化统一规范的涉产权强制措施规则,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行政执法标准,做好与司法裁判标准的衔接,完善关于规范涉案财物管理的制度规则。
第五条 各地区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侵害经营主体权益,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经营主体财产,不得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实行异地管辖,依法防止和纠正逐利性执法司法活动。
第二节 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地方依法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要全部列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第七条 各地区要全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优化指标体系,确保评估过程公开透明、评估结果客观合理。
第三节 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
第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按照法定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严格落实审查主体责任,防止出台或实施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起草关于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
第四节 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
第十条 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统一制定兼容各领域的信用修复规则,强化各有关部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工作协同。
第十一条 各地区要督促行政机关诚信履约,将本辖区行政机关违反与经营主体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合同、协议所约定事项的行为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将政务失信记录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相关评价指标,强化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渠道建设。
第三章 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
第一节 建设现代流通网络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各地区要推动加快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支持相关城市联合打造重要商品骨干流通走廊,强化综合交通网络有机衔接,加快建设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统筹布局城乡融合、区域联通、安全高效、智慧协同的通信、能源、物流等基础设施,健全一体衔接的流通规则和标准,加快提升多式联运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各地区要以打通断头路、基本消除国家公路网省际瓶颈路段以及基本打通跨省航道主要瓶颈和碍航节点为重点,加大协同力度,破除区域间交通基础设施瓶颈制约。
第十四条 各地区不得制定和执行与全国统一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标准;不得以交通管控、污染防治等为名,违规设置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检查卡点或者无故封堵道路线路等,阻断区域间交通基础设施联通。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各地区要推动城市群、都市圈加强轨道、公路交通运营管理和服务互联互通,实现不同城市间轨道标准统一、设施互联、票制互通、安检互信、支付兼容。
第二节 完善市场信息交互渠道
第十六条 各地区要制定并动态更新本级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清单,统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申请材料、受理条件等内容,并根据清单内容制定审批标准,编制标准化的办事指南。
第十七条 各地区要加快构建完善多级互联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统一明确数据共享的种类、标准、范围、流程,推动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安全共享。
第三节 推动交易平台优化升级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要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推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标投标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组织编制分类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
第十九条 各地区要构建对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省级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推动公共服务系统与各类电子交易系统及电子监管系统交互贯通,为各类交易和监管信息跨部门、跨地区共享提供数据通道和服务支撑,提升经营主体交易便利度。
第四章 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
第一节 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要依法推动城乡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城市群、都市圈内探索区域建设用地指标统筹配置和毗邻区域建设用地协同供应,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要在国家统一制度规定下,加快发展建设用地二级市场,适当优化建设用地交易申请、审批、价款和税费缴纳、登记等流程,依托全国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汇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主动发布公示地价、成交价、交易规则等信息。
第二节 健全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不得在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设置影响人才流动的政策性障碍,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第三节 加快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要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与监管统筹,加快制定出台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统一金融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清算规则制度。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
第二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经营主体档案数据库,在满足数据安全且不侵犯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将经营主体基础信息、用电量等反映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的信息归集整合,强化与资本市场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以及与银行信贷信息的互联互通,为金融机构开展信贷风险评估提供数据支持。
第四节 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和数据市场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全国统一、互联互通的技术交易市场建设,加强跨区域交易信息联合发布,完善技术与资本对接平台。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要加快完善统一的数据资源登记规则,制定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安全等标准体系,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交易,建立健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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