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15 来源:贵阳市商务局 点击数:11583次
贵阳市商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贵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商通〔2024〕22号
各区(市、县、开发区)商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为持续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督管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提升,深入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工作安排,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成《贵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贵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商务局
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贵阳市公安局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贵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再生资源规范化、规模化、清洁化利用,逐步提升全社会资源循环利用效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第三条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四条 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报废机动车、动力电池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再生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编制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划。
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应与城乡生活垃圾设施布局有机融合,形成各方配合、城乡协同、全面推进的格局。
第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回收点、中转站、分拣(集散)中心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因地制宜规范建设。鼓励参照《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19-2012)和《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GB/T 45083—2024)的标准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点和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国家出台新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范标准,参照新规范标准执行。
第九条 各行政区域应结合辖区需求,根据《贵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划》,布局建设相应数量及规模的再生资源综合型分拣中心。
第十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其经营范围应当符合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后,通过“双告知”的方式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利用回收网络信息平台,采用网络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合理安排流动车辆上门服务,实现回收车辆、回收人员、回收数据与回收网络信息平台智能对接。
第十四条 鼓励采取特许经营、连锁经营等方式推动再生资源回收模式创新,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模化、规范化、连锁化经营,构建经济、持续、稳定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第十五条 对城乡居民生活类再生资源,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进行回收。
对国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再生资源,可通过义务回收、协议回收、定期回收等方式进行回收,市、区(市、县、开发区)有关部门可对本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产生的再生资源进行统筹管理,规范交售方式和交售渠道,尽可能实现国有资产(资源)的规范化管理和高效回收。
对民营企业和其他非国有社会经济组织的再生资源,鼓励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交售方式和交售渠道,相关回收经营
者可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智能回收、协议回收等方式进行回收。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集、分拣、处理、储存、运输再生资源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市容环卫、治安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应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物品,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属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商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研究探索特许经营模式政策。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违反城市管理方面的行为进行查处,指导属地对生活垃圾分类“两网融合”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治安管理,对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备案管理,对再生资源回收车辆配备、通行区域、上路时段等合理路权予以保障和规范,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用地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违法用地等行为进行查处。
市级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再生资源回收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区(市、县、开发区)相关部门按照相应法定职责落实再生资源回收属地管理,统筹做好辖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建设布局、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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