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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及转运工作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1-17   来源: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点击数:4160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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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及转运工作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

各有关单位:

依据《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环办固体〔2019〕3号)《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固体函〔2022〕499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工作,我厅修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及转运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11月26日至12月13日征求了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部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企业及资源回收企业等有关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形成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及转运工作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请于2025年1月22日17:00前将修改意见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 系 人:于淼

联系电话:024-62788687

邮    箱:gycssthjt@ln.gov.cn

附件: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及转运工作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月14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及转运工作的通知

(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省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工作,省生态环境厅于2023 年印发《关于加强辽宁省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及转运工作的通知》(辽环综函〔2023〕41 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发布以来,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量提升200%以上,取得显著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收集转运能力与产生现状不匹配、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选取标准不一致、个体及收集网点管理不规范、反向开票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及转运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及收集范围

具备一定条件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企业及资源回收企业可在我省建立子公司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工作(具体申请条件见附件1)。我省开展小微企业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企业也可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业务。各市应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细化申请条件,切实筛选出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相关企业参与收集转运工作,履行环保责任,有序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收集范围以移动通讯、轨道交通、电力、机动车(包括电动车)拆解维修、铅蓄电池销售等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为主,兼顾废铅蓄电池年产生量30 吨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及小微企业等。各市批准的收集单位原则上仅可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收集工作,以下情形除外:省内在多个地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废铅蓄电池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招标,且单个产废地点废铅蓄电池年产生量不足30 吨的,可由一家收集单位参与招标,统一收集转运。

二、优化核准规模及布局,提升贮存设施建设标准

各市要摸清本市废铅蓄电池产生量及发展趋势,可参照本地机动车铅蓄电池保有量 25%、电动车铅蓄电池保有量60%进行核算(机动车电池更换频率约为4 年,电动车电池更换频率约为 1.5 年),合理确定废铅蓄电池集中暂存库数量和收集转运能力,建立覆盖全域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体系,核准收集规模原则上应为本地预计产生量的1.5~2 倍,有效避免核发数量过少或过多引起的市场垄断及恶性竞争。各市要对现有暂存库实际收集转运情况进行核实,对年收集率不足核准量50%的收集单位的收集能力进行核减;对长期收集率不足10%的收集单位,应优化替换。

收集单位应按建设要求(详见附件2)在开展收集业务的地市建设 1-2 个(沈阳、大连 1-3 个)规范的废铅蓄电池集中暂存库及覆盖服务范围的收集网络,向集中暂存库所在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有序回收废铅蓄电池并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

三、规范全过程环境管理,打通最后一公里

收集单位可依托服务范围内的收集网络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工作,在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4S 店、维修网点等独立区域设立收集网点,具有硬化地面及防腐蚀包装容器,单独分区、规范存放;设置“废铅蓄电池收集点”标识;具备必要的污染防治及应急防范措施。每个收集网点仅可绑定一家暂存库,按统一格式记录电子台账,暂存时间不得超过30 天,暂存量不得超过 3 吨;个体收集者可将收集的废铅蓄电池送收集网点或直接送暂存库,若个体收集者直接送暂存库,则个体收集者仅可绑定一家暂存库,其运输车辆应挂有绑定的暂存库标识。集中暂存库暂存不得超过 180 天。收集单位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理废铅蓄电池,由集中暂存库统一转移至处置单位,并依法办理转移手续,严禁各集中暂存库之间转移废铅蓄电池。

收集单位应利用符合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运输废铅蓄电池。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规定,落实未破损废铅蓄电池运输豁免要求,利用有相应资质的专用运输车辆运输废铅蓄电池,车辆应设置“废铅蓄电池收集”标识。运输过程采取必要的防风、防雨、防渗漏、防遗撒措施,加强运输人员环境、安全应急培训。

收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5 号)要求,由符合“反向开票”条件的实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利用下设集中暂存库及收集网点收集废铅蓄电池的,应按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后向自然人反向开具发票。做到收购合同或协议、出库台账和交接单、转移联单、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与收购发票相一致,确保回收业务真实,发票开具规范。

各市应定期对辖区内集中暂存库、收集网点及个体收集者开展执法检查,监督相关企业及人员合规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交接、转运及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台账记录及时准确,交接记录、转移联单、收购发票等各项手续规范齐全。督促现有暂存库于 2025 年 6 月底前完成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改造,视频监控系统应确保画面清晰,能连续录下作业情形,视频保存时间不少于 3 个月,并与省平台联网;新建暂存库在具备信息化监管条件后方可开展收集转运业务。严控收集破损、电解液泄露的废铅蓄电池。鼓励各市探索借助互联网+等新业态创新模式,提升废铅蓄电池规范化收集转运率。

四、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联合交通运输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加强对收集单位收集、贮存、运输、转移过程的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收集单位违反本通知要求,应立即责令其停止收集转运活动,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收集转运资格;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非法收集、非法拆解、非法冶炼、电解液倾倒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省厅将定期对各市实际收集情况进行调度评估,规范收集量不足全市布局规模 50%的,将对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预警,并责令市生态环境局合理调整布局,纳入收集率高、管理规范的收集企业参与本市收集工作,提升本市规范收集率。

五、加强宣传及社会监督

各市应组织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及转运制度宣传培训工作,在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4S 店、维修网点等场所设置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提示性信息,提升规范化收集率。鼓励公众对废铅蓄电池非法收集、非法拆解、非法冶炼、电解液倾倒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关于加强辽宁省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及转运工作的通知》(辽环综函〔2023〕41 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各市应推动现有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逐步落实本文件要求,2025年10 月 1 日前,许可证有效期内的收集单位可按原文件执行。

附件:1.辽宁省废铅蓄电池收集及转运单位申请条件

           2.废铅蓄电池集中暂存库建设及管理要求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5 年X月X日


附件 1

辽宁省废铅蓄电池收集及转运单位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在暂存库所在市具有本品牌代理和销售网络及售后服务网点,且近 2 年内在所在市具有稳定电池销售量;申请单位为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企业的,应为生态环境部《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单位清单》内企业;申请单位为资源回收企业的,应提供可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工作的相关证明(如人员、运输资质等)。外省企业应在我省设立子公司开展收集转运工作;收集单位在各市设立的暂存库应按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2.申请单位经营范围应包括废铅蓄电池收集,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排污许可证;具有良好征信,3 年未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企业及其法人不应当为失信被执行人。各市应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细化申请条件。

3.具有不少于一个标准化贮存库房设置的集中暂存库及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

4.具有覆盖服务范围的收集网络;

5.具有符合标准要求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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