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20 来源:福建省商务厅 点击数:44673次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征求《2025年福建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25年福建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2025年福建省支持家装消费品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要求,推动开展汽车报废更新、置换更新和家装消费品换新补贴活动,结合福建省实际,省商务厅草拟了《2025年福建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25年福建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2025年福建省支持家装消费品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118号福建省商务厅市场处。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402254558@qq.com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4日。
福建省商务厅
2025年1月17日
2025年福建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补贴时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补贴时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二条 补贴对象。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对象须为个人消费者。报废旧车的消费者,须与购买新车的消费者为同一人。
第三条 补贴范围。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2012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信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开具省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所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机动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第四条 补贴标准。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补贴2万元;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的,补贴1.5万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个人消费者最多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同一辆新车只能选择申领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者置换更新补贴。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五条 跨年度政策衔接。对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4类证明),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全部取得4类证明的个人消费者,可纳入2025年汽车报废更新政策支持范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申请人相应报废的机动车和所购买的新车应符合《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有关要求。
第二章补贴申请
第六条 申请时间。2025年1月9日起。
第七条 申请端口。通过登录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 lt.mofcom.gov.cn)或抖音、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等“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提交申请信息。
第八条 申请信息。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消费者,应填报上传下列材料:填报个人身份信息,上传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正反面照片;填报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一类卡)的开户行、卡号、银行预留的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填报报废汽车信息,需填报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填报购置新车信息,需填报购置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第九条 材料要求。除了第五条涉及跨年度政策衔接的规定之外,4类证明应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旧车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旧车注销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上载明的注销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登记日期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以上所有信息及材料,持有人均应为申请人。申请人要确保以上所有材料照片或扫描件清晰、完整。
第十条 补贴受理地。汽车报废换新补贴受理地,为乘用车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
第十一条 材料审核。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部门(不含厦门市,以下简称“八市一区”)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税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支持地方高效开展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八市一区”商务部门原则上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1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
第十二条 审核结果反馈。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情况的,退回申请。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由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2026年1月10日前通过原渠道完成补正,逾期未申请,或逾期未按要求补正信息的,均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补贴发放。“八市一区”商务部门应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抄送同级发改部门。各地要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力争做到一月一拨付。具体拨付办法由各地商务、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三章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来源。根据《通知》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推动支持个人消费者乘用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85%、15%比例分担,省级应分担的15%配套资金由省、市按照2:1比例分担。
第十五条 资金政策落实。“八市一区”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落实市级分担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和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及时跟踪问效。政策实施期间,“八市一区”商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资金,加强对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动态监管,及时进行自评自查。省级相关部门建立定期通报机制,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资金清算。活动期结束后,“八市一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改部门于2026年1月28日前联合行文,将补贴拨付情况、补贴金额、补贴数量、财政资金投入等相关情况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汇总后商省财政厅、发改委开展清算。各地若用完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则超出部分由各地市财政自行承担。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收回。
第四章任务分工
第十八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厅、公安厅、税务局、财政部福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地对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八市一区”相关部门应加强协同联动。商务部门牵头组织补贴信息审核、汇总统计等工作;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核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工信部门负责核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信息。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报废机动车注销、乘用车新车注册登记管理。税务部门负责《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财政部福建监管局结合实际适时对补贴资金使用、清算等情况开展核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地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汽车报废更新,不得指定将报废汽车交售给特定企业,不得指定在特定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乘用车新车。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二十一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各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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