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27 来源: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点击数:43337次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商务局
2019年12月6日
青岛市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鼓励我市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持续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补贴意见。
一、工作目标
采取资金补贴、鼓励淘汰、区域禁行、强制注销等措施,促使全市1万辆左右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有效减少机动车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原则
(一)分类引导,适当补贴。根据车型种类、使用年限等分类引导和鼓励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并给予不同额度的资金补贴。
(二)鼓励淘汰,促进更新。鼓励将提前淘汰车辆交由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大力倡导购置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的新能源或纯电动车辆。
(三)管控结合,加快淘汰更新。采取区域禁行、严格监管、强制注销、促使淘汰等措施,推进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及时淘汰更新。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
凡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含青岛高新区)、西海岸新区注册登记营运手续的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且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资金补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1.自2019年1月1日(含)后转移至我市的;
2.距强制报废日期不足1年(含)或达到强制注销报废标准的;
3.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政策的;
4.由于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5.车主与申请补贴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6.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
(二)补贴实施标准
实施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在此期间在本市办理报废或出口手续,且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以《证明》交车日期为准)或《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国三营运柴油货车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2)。补贴申请受理时间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三)补贴资金来源
淘汰更新补贴资金将由各有关区财政承担,补贴发放工作完成后,市级财政根据实际发放结果对各有关区按照50%比例给予资金补助。
(四)特殊情况说明
1.对于车主单位已注销的,须提供工商注销证明、单位财产合法处置证明或车辆归属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经各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转入合法归属人同名的银行账户。
2.对于车主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因被查封或其他原因导致账户无法正常使用的,车主单位可申请延期拨款。经各部门审核,符合资金补贴条件的,待车主单位基本账户查封等问题解决后,将补贴资金转入车主单位的基本账户。申请延期拨款期限不能超过本次我市国三排放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工作结束时间。
3.对于车主死亡的,须由车辆继承人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车辆(财产)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并由合法继承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负责办理。
4.对参与二手车出口试点政策且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国三排放营运柴油货车,视同报废淘汰,同等享受本政策列明的相关资金补贴。
5.对于车辆所持有的《行驶证》“使用性质”栏中标注了“非营运”等字样,与其实际营运行为不符的,须到车管部门更改《行驶证》“使用性质”为符合营运规定的标注。否则不予受理补贴申请。
四、补贴资金申领流程
(一)车辆淘汰和注销
1.列入补贴范围内的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由车主自愿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营运注销并取得《青岛市道路运输经营、相关业务业户(车辆)终止经营申请表》;
2.将报废车辆交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3.到公安机关注销车辆,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1.《青岛市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青岛市道路运输经营、相关业务业户(车辆)终止经营申请表》原件。
3.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车主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补贴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原件。
6. 参与二手车出口试点政策的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凭《青岛市道路运输经营、相关业务业户(车辆)终止经营申请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机动车注销证明》进行补贴申领。
(三)审核流程
车主凭网上填表受理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车辆所属辖区联合办公窗口进行提报,各有关区职责部门对材料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符合条件的进入资金核发环节。
(四)资金核发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补贴资金自全部审核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车主提供的与其名称一致的银行一级账户。
五、职责分工
各有关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在辖区设立联合办公窗口,负责受理并审核本辖区内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材料,确定补贴额度,按时发放补贴资金,及时将工作进度与职能部门共享。区政府负责将补贴资金纳入本级预算,负责统计辖区补贴申报、审核、申领的车辆数量及补贴发放情况。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工作;负责淘汰车辆营运手续注销和淘汰数据汇总工作;负责与各有关区的综合协调工作;向社会公告联合办公窗口地址、咨询电话等信息;负责履行市级补助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汇总各有关区补贴发放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报废车辆、确定车辆类别、核定报废期限及报废原因等相关材料,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淘汰车辆排放标准认定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筹集及财政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发放核对《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指导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建立拆解车辆台账;负责做好二手车出口试点与淘汰更新补贴申领的衔接工作,负责对相关出口手续进行审核;采取便民服务措施,方便车主办理汽车淘汰报废手续。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动员部署,细化推进措施,强化责任落实,规范操作程序,务求工作实效。要建立健全多部门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实行联动机制。各级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财政、商务部门按职责及规定程序及时开展审核、兑付资金等相关工作,采取“一站式”服务方式提高补贴核发效率。
(三)严肃工作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坚决杜绝骗取补贴资金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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