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3 来源: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 点击数:55997次
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关于《重庆市废铅蓄电池环境管理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于2022年4月15日通过了由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提出的《重庆市废铅蓄电池环境管理规范》团体标准立项申请,编制组目前已完成了《重庆市废铅蓄电池环境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见附件),根据《<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对本标准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并于2023年4月11日前以邮件的形式将《征求意见表》(见附件)反馈至该标准项目起草单位。
联系人: 张曼丽
联系电话:13618233940
邮箱:32310231@qq.com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旗山路252号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附件:
《重庆市废铅蓄电池环境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废铅蓄电池环境管理规范》编制说明
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
2023年3月13日
附件:
《重庆市废铅蓄电池环境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目 录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提出。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重庆大学、重庆德能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神驰电池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曼丽、王小铭、蔡洪英、王娟、周怡然、张莹、冷鑫、黎正春、罗文彬。
重庆市废铅蓄电池环境管理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重庆市废铅蓄电池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和利用环节污染控制以及环境风险防范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收集单位和利用单位开展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并可用于指导企业的污染控制和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1)《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
(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 T 617)
(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6)《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20)(7)《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8)《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5年 第36号)
(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一再生金属》(HJ 865.4)
(10)《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1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 第48号)
(12)《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19】5号)
(13)《重庆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渝环【2019】75号)
3 术语和定义
《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20)中界定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等术语的含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 producers of waste lead-acid battery 指包含但不限于工业企业、汽车4s店、机动车维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铅蓄电池经销单位(含销售网点),以及移动通信、银行服务行业等产生废铅蓄电池的单位。
3.2 废铅蓄电池集中贮存单位 central ized storage enterprises of waste lead-acid battery
指从事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运输和贮存,并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3.3 废铅蓄电池利用单位 utilization enterprises of waste lead-acid battery
指以废铅蓄电池为原料从事再生铅冶炼,并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3.4 第Ⅱ类废铅蓄电池 Class ll waste lead-acid battery 指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密闭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
4 废铅蓄电池产生环节环境管理要求
4.1 总体要求
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应按照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对产生的废铅蓄电池进行管理。建立健全涵盖废铅蓄电池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各项责任分解清晰。负责人熟悉废铅蓄电池环境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
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应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开制度,在企业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张贴危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张贴信息注明废铅蓄电池产生环节、危害特性、去向及责任人。
4.2 规范利用要求
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利用废铅蓄电池。不能自行利用的废铅蓄电池应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收集贮存单位或利用单位进行贮存、利用,应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禁止将废铅蓄电池交由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经营的单位。
4.3管理制度执行要求
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应按照HJ1259的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产生时间、环节、种类、数量、重量、去向等信息。依托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废铅蓄电池转移后,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应及时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废铅蓄电池跨重庆市转移的,产生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制度,禁止在取得危险废物转移许可证前转移废铅蓄电池。
4.4 临时贮存要求
废铅蓄电池临时贮存容器、场地防护措施、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按照GB18597执行。产生单位应将废铅蓄电池置于防酸防腐蚀容器中暂存,划分做好地面防渗措施的专属区域堆放废铅蓄电池,容器、场所应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 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运输和贮存环节环境管理要求
5.1 总体要求
废铅蓄电池集中贮存单位,应依法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运输和贮存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租借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运输和贮存经营活动。
废铅蓄电池集中贮存单位禁止在收集、运输和贮存过程中擅自拆解、破碎、丢弃废铅蓄电池;禁止倾倒含铅酸性电解质。
5.2 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环节环境管理要求5.2.1收集网点设置
废铅蓄电池集中贮存单位可在收集区域内设置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建设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以利于中转。
5.2.2收集过程防范措施
废铅蓄电池收集过程应中应保持结构和外形完整,禁止私自损坏。应对废铅蓄电池应进行合理包装,收集废铅蓄电池的容器或托盘,应根据废铅蓄电池的特性设计,不易破损、变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并耐酸腐蚀。装有废铅蓄电池的容器或托盘必须粘贴符合GB 18597-2023要求的危险废物标签。
5.3 废铅蓄电池运输环节环境管理要求5.3.1运输车辆要求
通过道路运输废铅蓄电池,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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