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4 来源:盐山县人民政府 点击数:55853次
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机动车等违法行为,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比照执行。
二、未经商务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三、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相关部门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禁止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禁止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五、回收拆解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依法登记,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盐山县科技工信和商务局6085617,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6221320,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盐山分局6086372,盐山县公安局11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盐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4日
(来源:盐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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